上海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新规解读
为建立健全数据产权制度,促进数据要素的高效流通和价值实现,从2022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确定了两批共17个省市作为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路径和模式。上海市作为第一批试点地方,积极落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体系建设要求。2024年8月21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上海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现结合其他部分试点地方已出台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对该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作出以下理解与归纳:
一、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机构
上海市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关设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相较于其他试点地区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研究院作为登记部门的做法,使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可以从法律上定性为行政行为,从而使得登记企业可以获得行政法意义上的各类权利与义务,一方面有利于有权机关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审核及管理,一方面使得登记企业的数据权利更具保障。再结合各地区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不同审核方式,上海市以其地方知识产权局直接作为登记机关,且采用形式审查加实质审查的方式,更能突显对数据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及保护力度。
地区 |
登记机构 |
登记对象 |
审查方式 |
数据存证 |
上海市 |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
对合法获取的数据资源,经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后形成的具有智力成果属性和商业价值的数据产品 |
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
公告期满后登记和存证同步 |
北京市 |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集,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及智力成果属性的处于未公开状态的数据集合 |
形式审查 |
登记前数据存证或者公证 |
广东省 |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
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合 |
形式审查 |
登记前数据存证 |
浙江省 |
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 |
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 |
形式审查 |
登记前数据存证公证 |
山东省 |
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
依法依规获取,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智力成果属性及非公开性的数据集合 |
“登记平台初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复审”
|
登记前电子数据存证或证据保全公证 |
天津市 |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集,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及智力成果属性的处于未公开状态的数据集合 |
形式审查 |
登记前的数据存证或公证 |
表1:各试点地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对比
二、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
在登记对象的描述方式上,上海市与多数已出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含征求意见稿)的省市相比较,相同点在于均强调登记的对象应具有“智力成果属性”及“商业价值”且经过合法手段获取,与北京、山东、天津三地在登记对象定义上还强调“处于未公开状态”相比,上海对登记对象的定义中并无此描述。
值得注意的是,区别于北京、广东、山东等地对登记对象的名词描述采用“数据集合”、浙江采用“数据”这一描述的做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上海市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为“数据产品”,这一名称也与定义描述中的“商业价值”相呼应,强调了对登记对象应蕴含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的内在要求,更能体现数据可以作为一种重要生产要素参与交易的价值。
三、数据知识产权的审查方式
关于数据知识产权的审查方式,已经出台登记办法(含征求意见稿)的多个试点地方,除山东明确采取“初审+复审”模式外,北京、广东、浙江等地均明确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形式审查,仅强调在形式审查中如果发现某些情形则不予登记。上海同山东一致,也采取了严格的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结合的模式。在上海获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除符合基本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备,更要满足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的实质性要求,如审查数据产品是否涉及国家安全、侵犯国家秘密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或者隐私等。
四、数据知识产权存证
在数据知识产权存证方面,北京市、浙江省、广东省要求申请登记的数据应当提前进行公证存证或者运用区块链等可信技术进行存证,上海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这样的前置条件要求,而是采取了登记+存证上链的同步流程,即申请登记的数据产品在公告期满无异议情形的,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由上海市数据局通过区块链技术予以同步存证上链,由双方发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格式的登记证明文件。
结语
据统计,截至2024年9月19日,全国共有17个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地方,其中以下14个省市已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北京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
·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湖北省、湖南省、陕西省
海南省虽不属于试点地方,但也已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省市积极开展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建工作对于数据企业及数据产业的发展无疑是重大利好,我们期待更加完善细化的规则出台,指导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存证工作顺利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