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弼兴案例】弼兴代理英国知名工程技术公司成功维持其专利的全部专利权有效

近日,我所收到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出的第5649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确认涉案专利的全部专利权维持有效。涉案专利系英国知名工程技术公司通过PCT途径进入中国申请的发明专利。涉案专利在中国申请阶段由其他代理机构所代理。我所在正式收到委托后,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了案情的熟悉以及客户的答复策略的沟通,并完成答复内容的撰写和提交。在口审阶段通过有利的分析以及形象的演示,在未修改权利要求书一字的情况下维持了专利权的全部有效。

 

案情简介:

 

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23年6月20日提交了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基于证据1-4,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全部无效。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受理之后,于2023年7月3日转送相关文件给我方客户。客户收到之后于2023年7月26日正式委托我方进行答复以及后续口审。

 

我方在受到委托后,立即展开案件研究,并与客户方的英国专利律师进行了多次讨论,最后于2023年8月18日完成答复意见的撰写以及提交。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23年9月22日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了2023年10月26日进行现场的口头审理。我方共3人高级合伙人杨东明、合伙人何桥云、国内专利代理部机械三部副部长卜子雯参加了口审,现场据理力争,澄清了相关事实并现场针对性指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人的逻辑缺陷。

 

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证据和理由,我方从2个方面进行了有利的争辩:

 

第1点在于技术特征的比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在进行特征比对时,仅对证据1的对应部件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对应部件进行了粗略的比对,随即得出公开相应技术特征的结论。我方详细比对,并明确指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对于各部件的形状及位置关系均未被证据1所公开。合议组认可了我方观点并在决定中予以采纳。

 

第2点在于技术启示的论证。无效宣告请求人在论证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技术启示时,未能说明区别特征所起的作用与对应的相关技术手段在其他对比文件所起作用是否相同,并且仅以结构简单就认为部分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我方不仅指出无效宣告请求人缺少相关说明,并且通过对其他对比文件的内容的分析,明确分析出对应的相关技术手段在其他对比文件所起作用是不同的。合议组认可了我方观点并在决定中予以采纳。

 

最终,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2023年12月底下达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本次案件处理全过程,我方总结认为有以下3个亮点:

 

第1点是跨国的沟通。整个案件过程中,我方与客户和英国专利律师均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没有因为语言不同的关系有所省略或者仅被动接受客户的观点。

 

第2点是论述的精准。我方在答复和口审过程中,围绕核心的技术特征及其核心技术效果进行客观精确的论述,对其他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没有进行展开论述,尽可能的预防过分论述对权利要求的不必要限制。

 

第3点是口审推演充分。我方在口审前充分推演各种情况,包括合议组会关心哪些问题,无效宣告请求人可能会有哪些临场发言等内容,并事先想好了应对策略。

 

我所机械专利代理团队在专利申请、复审、无效、诉讼、IP尽调等专利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积累了多年的经验,该案例也充分体现了团队的综合业务能力和实力。在专利无效代理方面,我所也积累了众多成功案例,涵盖各类不同的复杂案情。团队尤其擅长于疑难、复杂类专利纠纷案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