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相关说明(2019)
近日敝司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专利局将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自该日期起所有提交专利费减请求均需先行在专利局网站进行费减备案,且由专利局审核通过后才能对专利申请官费进行减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一、相关要求重点如下:
1. 办理费用减缴对申请人要求: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2. 办理费用减缴需要提交文件:
(一)个人用户:
1.身份证复印件(签名)。
2.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 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3.如为尚未毕业的在读学生,提供校方出具的在读证明。
(二)企业用户:
1.企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及封面复印件,都需加盖公司公章。(若在汇算清缴期内,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及封面复印件)。
3.若刚成立的新公司,没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新公司无法提供纳税申报表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4.如企业刚完成名称变更,除最新营业执照及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需提供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官 费 | ||||||
阶段 | 费用项目 | 全额 | 申请人为1个个人或单位减缓后 | 申请人为2个或2个以上个人或单位减缓后 | ||
申请提交 | 申请费 | 发明 | 900 | 135 | 270 | |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 500 | 75 | 150 | |||
公布印刷费 | 发明 | 50 | 不予减缓 | |||
附加费 | 权利要求第11项起每项增收 | 150 | 不予减缓 | |||
说明书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 | 50 | |||||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 100 | |||||
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 80 | 不予减缓 | ||||
审查 | 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 2500 | 375 | 750 | ||
复审费 | 发明 | 1000 | 150 | 300 | ||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 300 | 45 | 90 | |||
授权 | 年费 | 发明 | 1-3 年 | 900 | 135 | 270 |
4-6 年 | 1200 | 180 | 360 | |||
7-9 年 | 2000 | 300 | 600 | |||
10-12年 | 4000 | 600 | 1200 | |||
13-15年 | 6000 | 900 | 1800 | |||
16-20年 | 8000 | 1200 | 2400 | |||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 1-3年 | 600 | 90 | 180 | ||
4-5年 | 900 | 135 | 270 | |||
6-8年 | 1200 | 180 | 360 | |||
9-10年 | 2000 | 300 | 600 |
4、惩戒措施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具体操作
上述费减备案申请人需自行办理,先进入链接(http://cpservice.cnipa.gov.cn/index.jsp)并注册用户(如已有专利电子账户,可直接登录)-------登录进入如下图所示的业务办理页面------选择业务办理页面将标注星号信息填写完整并提交-------后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专利事务服务-费减备案-费减备案公共查询”查看审批结果,备案状态通过后方可费减。
注: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费减备案时须选择预备案的自然年度,每一自然年度的费减备案资格有效期至当年的12月31日,每年的第四个季度起(10月1日起)开放下一年度的费减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