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弼兴知产出海-东南亚板块】(三) 印度尼西亚商标及版权制度解析

弼兴法律服务团队出品
作者:彭晨 李梦园
在企业出海版图中,印度尼西亚无疑是一块充满潜力的热土。作为东南亚第一大经济体,印尼坐拥2.7亿人口的庞大消费市场、显著的资源禀赋优势和持续释放的人口红利,同时拥有连接东南亚与全球市场的关键地理位置以及覆盖全球60+国家和地区的广泛自由贸易协定网络,使其成为中国企业深耕东南亚、辐射全球市场不可多得的“战略枢纽”与“增长引擎”。
然而,许多满怀期待的企业在印尼遭遇“水土不服”,并非输在产品竞争力或本地化运营,而是折在了商标与版权保护的“暗礁”上——精心培育的品牌被恶意抢注,耗费心血的原创设计被随意盗用,投入巨资的技术成果被非法仿制……在印尼,轻视商标与版权保护,极有可能让企业前期的市场投入付诸东流,甚至陷入长期的法律纠纷,严重阻碍业务的拓展步伐。因此,想要在印尼市场站稳脚跟、实现长期发展,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系统研究其商标注册流程、版权保护法规及维权途径必不可少。
本文将详细解析印尼商标与版权保护制度,包括商标申请注册及版权登记流程、商标无效与撤销、商标与版权保护途径等内容,为企业在印尼顺利开展业务提供参考。
【印度尼西亚商标保护制度】
一、印尼商标法概述
印尼《第20/2016号商标和地理标志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了印尼的商标注册制度,由印尼知识产权局(DGIP)负责其实施,DGIP的职能主要包括专利的审查与授权;商标、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注册;著作权的登记与备案;就知识产权申请的驳回、异议及撤销程序作出裁定;处理和调解知识产权行政争议等,是负责印尼全国知识产权事务统筹管理、执法监督与服务保障的核心机构。
此外,印尼为多个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成员国,与商标相关的主要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公约》)、《商标法条约》以及《马德里议定书》。现有国际商标注册证的权利人可以在现有国际商报注册的基础上申请后续指定,从而扩大其保护范围,以便在印尼寻求商标权利保护。
二、商标授予条件
(一)可构成商标的标识
在印尼,可注册的商标类型包括传统商标与非传统商标。传统商标是指以图形、姓名、文字、字母、数字、颜色组合或其联合式所呈现的标识,在商业上可用来区别不同的商品及服务来源,具有来源标识的功能。非传统商标包括3D标记,全息标记、立体商标、声音商标等。
根据印尼《商标法》规定,无论是传统商标还是非传统商标,均需具备区分功能——能够明确识别个人或实体在贸易活动中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且只有注册的商标才会收到《商标法》的保护。
具体而言,根据《商标法》第2条规定,受保护的标识具体包括:
由图纸、徽标、名称、文字、数字、颜色排列、二维和/或三维形状、声音、全息图或其中两个或多个元素的组合形式的标志组成,用于区分个人或法人实体在商品和/或服务贸易中生产的商品和/或者服务。
另外,根据《商标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以下标识不予以注册为商标:
(1)与国家的意识形态、法规、道德、宗教、公序良俗相抵触的;
(2)与正在申请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相似或涉及其内容的;
(3)包含的元素可能会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质量、类型、大小、种类、使用目的方面误导公众的;
(4)包含的信息与所生产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收益或功效不符的;
(5)没有显著特征的;
(6)是公共名称或公共符号的;
(7)与名人名称、照片或已为他人熟知的法人商标或名称相似的;
(8)与任何国家、国家机构或国际机构的缩写、旗帜、符号或徽章类似的;
(9)与任何国家或政府机构使用的任何官方印章或图章类似,或由上述印章或图章构成的;
(10)与驰名商标类似的;
(11)与注册的地理标志相似的。
三、注册申请与审查
(一)申请途径选择
(1)本土直接申请途径
商标注册申请可以由个人、多人合伙或公司直接向DGIP提出。申请人在提交印尼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事宜。外国公民在印尼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必须指定印尼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且申请必须以印尼语提出。自2019年8月17日起,印尼仅接受网上提交电子版文件。
(2)马德里体系途径
《马德里议定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于1989年签订的一项国际条约,是建立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制的法律基础。马德里途径在许多国际提供一种简化的商标注册程序,即只需要在一种制度下提出一项申请,该制度覆盖几个国家,所有交易都使用一种单一货币瑞士法郎作参考。
印尼与中国均为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符合条件的中国申请人可以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印尼并请求在该国获得延伸注册保护。首先,申请人在提交国际注册前,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基础商标)应当是已在中国获得注册的商标或者已在中国提出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商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国际注册申请进行证明后移交WIPO进行形式审查。WIPO审查通过后会将该注册申请移交DGIP进行实质审查。经DGIP审查通过,中国申请人即可在印尼获得注册商标保护。
(3)巴黎公约途径
1950年,印尼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巴黎公约途径适用于已经在中国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同时想获得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商标权的申请人。中国企业或个人可以在本国申请为期6个月的商标注册优先权。申请必须包含优先权申请办公室的名称,优先权申请日期,申请号和国家名称。优先权文件的核证副本必须在受理机构提出要求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依托该途径,企业在进入印尼市场的过程中,能大幅增加注册成功的可能性,快速在印尼市场夯实品牌发展基础,助力品牌实现跨境层面的有序拓展。
(二)本土申请材料清单
在印尼申请注册商标时,申请人应当向DGIP提交以下材料,且申请注册的语言必须为印尼语:
(1)申请书;
(2)申请人证件:如以法人申请,需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以自然人申请则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
(3)商标卷标;
(4)缴纳官方费用;
(5)所有权声明;
(6)若申请是由代理人办理,须出具代理授权委托书签字原件(POA);
(7)优先权的文件(如主张优先权日),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及对应的印度尼西亚语翻译件;
(8)商标详细信息;
(9)申请人详细信息(中英文),包括姓名、国籍以及详细地址、邮编,联系方式等信息;
(10)商品或服务品项列表;
(11)商标图样(如有颜色元素,则需提供彩色版本);
(12)商标的含义(如有)。
(三)审查与公告流程
印尼的商标申请采用实质审查制度。通常情况下,商标申请的实质审查由DGIP下属的商标局进行,根据印尼《商标法》的规定,在必要时DGIP可以将实质审查工作外包给相关专家进行审查。
(1)形式审查
DGIP在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商标申请材料后,会先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申请不符合要求,总局将通知申请人修改或补充相关材料,申请人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修改与补交;若未在该期限内完成,该商标申请将被视作自动撤回。待初步审查全部完成后,DGIP会明确该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备案。
(2)公告
商标注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15日内,在《商标公报》上公告,公告期为2个月,公告期间任何人可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
(3)实质审查
在公告期内未提出异议的商标申请,公告期结束后30日内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对于在公告期内存在异议的商标申请,异议抗辩期结束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根据印尼《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实质审查的周期:未被异议的申请为30日,被异议的申请为90日。
(4)核准注册
DGIP对商标申请开展实质审查后,若未发现驳回依据,将核准该商标注册,为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并在《商标公报》发布公告。同时规定,商标申请人需在注册日起18个月内领取注册证书,未在此期限内领取的,该注册商标将被视为撤回。若实质审查后确认商标申请存在需驳回的情况,DGIP会作出拟驳回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的30日内,向DGIP提交书面意见;若申请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的意见未被DGIP接受,商标申请将被确认驳回;若DGIP采纳申请人的书面意见,則会核准该商标注册。
(5)复审
商标申请被驳回后,DGIP会向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发送通知,告知驳回的具体原因。对于DGIP的驳回决定,申请人若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90日内,向法律和人权部下属的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若申请人未在《商标法》规定的时限内提起复审,该商标申请将被正式驳回。且复审请求需结合原商标申请材料,对复审理由进行详细且明确的说明。
商标复审委员会在收到复审请求书后,需在30日内对复审材料开展初步审核。若复审材料不符合要求,委员会会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若申请人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合格,该复审请求将被视作撤回。待复审材料审核通过,商标复审委员会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议并出具复审决定:若委员会撤销原驳回决定,该商标将被核准注册;若维持原驳回决定,申请人可在收到裁决之日起3个月内,向印尼商事法院提起诉讼。
四、有效期限与续展
印尼的商标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期满后可续展。每次可续展10年,不限次数。续展申请可在保护期届满前的6个月及保护期届满后6个月提出。
五、无效与撤销
企业获得商标注册后,并非一劳永逸,若存在法定情形,商标可能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导致权利丧失。企业需重点关注以下两类情形:
(一)商标无效
商标无效针对“注册时即存在违法情形”,根据印尼《商标法》第76条,利害关系人可依据《商标法》第20条和/或第21条规定的理由(详情见前文),就注册商标提起无效诉讼,其中未注册商标所有人需先向部长提交申请方可提起该诉讼,且诉讼应向商事法院提出,被告为注册商标所有人。
在诉讼时效方面,根据印尼《商标法》第77条,注册商标无效诉讼通常需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起,但若存在恶意注册情形,或争议商标违反国家意识形态、法律法规、道德准则、宗教信仰、公序良俗及公共秩序,则该无效诉讼可不受时间限制。
(二)商标撤销
商标撤销针对“注册后未满足使用要求”,任何利益第三方可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交商标撤销申请。若出现商标系恶意抢注,或与国家意识形态、道德及宗教价值观、礼仪准则、公共秩序相冲突的情形,申请撤销该商标无需受5年期限限制。另外,针对自注册人注册或上次使用之日起,连续3年处于未使用状态的商标,任何利益第三方亦能提出撤销请求。
根据印尼《商标法》第76条,以下情况中,已注册商标可由商标申诉委员会,应司法人权部的建议宣告撤销:
(1)在原则上和/或整体上与地理标志相似的;
(2)违反国家意识形态、法律法规、道德准则、宗教信仰、公序良俗及公共秩序;
(3)其整体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已经是世袭传统的名称或标志相似。
商标撤销请求仅能向印尼商事法院提出,具体而言,撤销请求人应向商标所有权人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商事法院提起撤销诉讼。若撤销请求人或商标所有权人存在境外居住的情况,则撤销请求人需向雅加达商事法院提交诉讼。诉讼审理有明确时限要求,需自诉讼登记日起90日内出具判决,经最高法院院长批准后,判决日期可延长30日。判决作出后,14日内需将判决书副本送达各方诉讼当事人;若判决内容为撤销商标注册,法院需在14日内将判决书送达DGIP,由DGIP负责在《商标公报》上公告该撤销判决。当事人若对商事法院的商标撤销判决有异议,有权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六、商标保护途径
(一)自力救济
权利人常采用向侵权人发送警告函的方式进行自力救济。实践中,侵权方往往不会直接销售侵权产品,而是将其纳入自身产品组合中一同售卖。对于这类侵权交易者,警告函不仅能发挥一定的威慑作用,且所需付出的成本相对较低。
权利人通常需先对自身商标注册状况展开调查,目的是避免被控侵权人针对其商标提出反诉、无效或撤销请求。在完成对自身商标注册情况的评估以及对侵权事实的调查后,权利人可委托律师拟定警告函并送达至侵权方,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且该警告函需以印尼语撰写。
这一解决争议的途径无需通过诉讼程序,既能以较低成本、较高效率制止侵权行为,同时也可作为收集或固定相关证据的有效方法。
(二)司法保护
除了自力救济外,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主要包括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个方面。印尼采用源自荷兰殖民法的民法法律体系,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其下属各级法院。从法院审级来说,印尼法院分为三层级:区域法院或每个区域的一审法院、上诉法院、以及国家一级的最高法院。印尼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商标相关的诉讼由一审法院的商事法院受理。
根据印尼《商标法》的规定,如果商标权人对于商标申诉委员会应司法人权部的建议宣告撤销的决定存在异议的,可通过国家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两个独立实体之间的商标争议案件则由商事法院管辖,如果一方当事人居住在印尼国境外的,则向雅加达中央商事法院起诉,不服法院裁决的,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在刑事诉讼方面,商标权人可以向DGIP的调查员或警察提出申诉,二者的具体流程与特点有所不同:若选择向DGIP调查员申诉,由于调查员对商标领域有较深入的了解,能让调查过程更快捷、更顺利,但该调查员不具备搜查和拘留的权限,因此需要与警察开展协调工作,而这一协调环节会增加整体成本,且最终的调查结果需通过警方提交给公诉人;若选择向警察申诉,通过该途径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时,需由DGIP的专家提供专业意见作为支撑,不过一旦确认侵权行为成立,警察便拥有进行搜查和拘留的权力。需要注意的是,在正式起诉前,权利人可优先选择调解、谈判或仲裁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来处理侵权纠纷;若上述方式均无法达成令权利人满意的结果,权利人最终仍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在民事诉讼方面,商标权人有权因其商标被侵权而提出诉讼,并要求侵权人弥补损失。在印度尼西亚的司法救济中,地方法院可作出临时救济裁定,责令被诉方停止侵权行为。就赔偿请求而言,商标权人虽有权依据民事权利向该国商事法院提出,但实践中通常需待刑事诉讼程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确认对方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后,才会启动赔偿请求的提起流程。此外,在正式提出赔偿请求前,商标权人还必须委托印度尼西亚公共会计师对相关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此证明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
(三)海关保护
在印尼,商标维权还适用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和扣押机制。印尼的海关备案系统不向自然人开放,仅允许两类主体进行登记备案:一是印尼本土的法人实体,二是在当地设有子公司的外国公司。此外,申请海关备案的公司还需委派一名查验专员,该专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与海关对接沟通、查验货品真伪,以及熟悉此类商品的经销渠道。
印尼海关备案的申请需通过海关官网在线提交,提交后海关会在30日内出具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海关备案的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可办理续期。当存在涉嫌侵犯商标权的货品进出口时,印尼海关会先对该涉嫌侵权货物实施扣押,随后通知商标权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此时,商标权所有人或持有人需指派查验专员对被扣押货物进行核查,并在2日内将确认书提交至扣押货物所属管辖区的商事法院,以申请临时禁令,或向海关申请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同时,商标权所有人或持有人还需向海关提供价值1亿印尼盾(约合4.7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担保或保险担保,作为相关流程的运营成本担保。
印尼海关在收到法院出具的临时禁令后,会对涉嫌侵权的货物实施10个工作日的扣押。待这10个工作日的扣押期限结束,若货物被确认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且双方未就侵权问题达成解决方案,商标权所有人或持有人可选择通过提请民事诉讼、发起刑事诉讼,或是与侵权方进行调解的方式,进一步处理该商标侵权纠纷。
【印度尼西亚著作权保护制度】
一、核心法律与主管机构
印尼著作权体系的核心是《第28/2014号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这部法律作为印尼著作权保护领域的核心文件,不仅详细规范了著作权与邻接权的相关事项,明确了著作权所包含的权利内容、受法律保护的作品范畴以及具体保护期限,还清晰划分了各类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情形,并规定了对应的法律责任。印尼目前加入的与著作权有关的国际公约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定)、《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IPO版权条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
DGIP下设的著作权与工业品外观设计局是印尼著作权执法与管理的关键行政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负责政策的起草和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和监督;评估和报告著作权、邻接权和工业设计的申请、出版、审查、认证、文件编制和提供客户服务的情况等。
二、受保护的作品范围及形式
根据印尼《著作权法》第40条的规定,受保护的作品涵盖科学、艺术及文学领域的作品,具体包括:
(1)书籍、小册子、已出版书面作品的排版设计,以及其他所有书面作品;
(2)讲座、讲课、演讲及其他类似作品;
(3)为教育和科学目的制作的视觉辅助材料;
(4)带歌词或不带歌词的歌曲和/或音乐作品;
(5)戏剧作品、音乐戏剧、舞蹈、舞蹈设计、木偶戏、哑剧;
(6)各类美术作品,如绘画、素描、版画、书法、雕刻、雕塑或拼贴画;
(7)实用艺术作品;
(8)建筑作品;
(9)地图;
(10)蜡染艺术作品或其他图案艺术作品;
(11)摄影作品;
(12)肖像作品(以人物为拍摄对象的摄影作品);
(13)电影作品;
(14)翻译作品、诠释作品、修改作品、选集、数据库、改编作品、编排作品、改写作品及其他经转化形成的作品;
(15)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翻译、改编、编排、转化或改写作品;
(16)作品或数据的汇编(无论采用计算机程序可读取格式还是其他媒介格式);
(17)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汇编(只要该汇编构成原创作品);
(18)电子游戏;
(19)计算机程序。
作品受保护的范围包括尚未发表但已以有形形式体现、可被复制的作品。
三、著作权的构成及保护期限
印尼的《著作权法》将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邻接权三种类型。
(一)人身权
(1)在作品被公开使用时,决定在作品复制件上保留或不保留自己姓名的权利;
(2)使用别名或笔名的权利;
(3)对其作品进行修改,以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权利;
(4)修改其作品标题及副标题的权利;
(5)当作品遭到歪曲、篡改、修改或发生其他损害其名誉或声誉的行为时,维护自身权利的权利。
保护期限:第(1)、(2)和(5)项所述的人身权利的保护期限为永久性(无期限限制),而第(3)和(4)项所述的人身权利的保护期限与该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一致。
(二)财产权
(1)作品的发表;
(2)作品各种形式的复制;
(3)作品的翻译;
(4)作品的改编、编排或转化;
(5)作品或其复制件的发行;
(6)作品的表演;
(7)作品的传播;
(8)作品的公开传播;
(9)作品的出租。
保护期限:《著作权法》第58-61条对不同类型的作品的财产权期限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书籍、讲座、音乐、美术、建筑、地图、蜡染艺术等作品的保护期限为自然人作者的作品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70年(自死亡次年1月1日起算),多作者共有作品以最后一位作者死亡时间为准计算,法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为首次发表后50年;摄影、肖像、电影、电子游戏、计算机程序、翻译作品、数据库、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改编或汇编等作品,保护期限为首次发表后50年,应用艺术作品保护期限为首次发表后25年;国家持有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著作权保护期限为永久性,国家持有的作者不明且未发表或已发表但出版方不明作品的著作权、出版方持有的作者不明且已发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均为首次发表后50年;分部分发表作品的保护期限从最后一部分发表日期起算,多卷本且非同时定期发表的作品,每一卷视为独立作品计算保护期限。
(三)邻接权
(1)表演者的人身权利:包括署名、保护作者名誉不因作品遭篡改而受损害的权利;
(2)表演者的财产权利:包括广播或传播其表演,固定其表演(在某种载体上)以及复制、发行、出租、向公众提供其固定后的表演的权利;
(3)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财产权利:包括复制、分发、向公众出租或提供其录音制品及复制品的权利;
(4)广播组织的财产权利:包括转播、传播、固定或复制经固定后的广播的权利。
保护期限:邻接权中的表演者人身权利的保护期限参照适用作者人身权利保护期限的规定;表演者的财产权利,保护期限为表演被固定于录音制品或视听作品之日起50年;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财产权利,保护期限为录音制品被固定之日起50年;广播组织的财产权利,保护期限为广播作品首次播出之日起20年。(均自所指“事件发生次年的1月1日”起算)
四、著作权登记
印度尼西亚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登记并非法定义务。该国对著作权的保护无需以登记为前提,只要作品首次发表且已以具体形式呈现,保护便会自动生效。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办理著作权登记能带来不少实际好处。比如,著作权作品的买方或被许可方,通常会要求卖方或许可方提供可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官方文件,而登记后获得的材料可满足这一需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尽管著作权本身的登记不强制,但著作权许可行为的登记具有强制性——要完成著作权许可登记,必须先提供DGIP出具的著作权登记函。若著作权许可未按规定完成登记,该许可行为将不具备公示效力,也无法对抗第三方。
申请著作权备案需要向DGIP提交以下材料:
(1)印尼公民身份证或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需要进行著作权备案的作品样本;
(3)声明信;
(4)申请表格;
(5)官费支付凭证;
(6)申请人是居住在印尼境外的,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知识产权代理授权书。
著作权备案通常通过线上登记办理,申请人需登录DGIP的著作权备案登记网站,选择电子备案申请选项,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上传著作权登记文件,并完成费用缴纳。若申请主体为多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还需额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DGIP在收到备案申请后,会在9个月内出具是否同意备案登记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属于下列情况的作品及相关权的登记,会被认定为无效:
(1)登记记录中载明的作者、著作权人或相关权人(个人或法人)提出无效请求的;
(2)作品的保护期限届满的;
(3)已生效且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判决判定取消作品或相关权产品登记的;
(4)作品或相关权产品违反宗教规范、道德准则、公共秩序、国防安全或法律法规,被宣告登记无效的。
五、保护途径
印尼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其自力救济、司法途径及海关途径与商标保护的相关方式大致一致。针对线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权利人可向DGIP举报该类侵权行为,通过这一方式,可实现对侵权者发布的侵权内容或对其侵权网站访问权限的屏蔽。
结语
印尼市场蕴含着广阔的发展潜力,但与此同时,其商标与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复杂性也绝不能被忽视,企业若在此方面稍有疏忽,自身的品牌价值与创新成果就可能面临潜在风险。本所熟悉全球知识产权业务,拥有全球专业知识产权合作网络,能与全球各地律所合作为企业提供从商标申请或版权登记策略制定、申请文件准备与提交、到商标与版权维权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用专业知识为您的企业出海过程保驾护航。
作者介绍


彭晨
律师助理
彭晨是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能使用中文、英文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解决。
彭晨本科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毕业于悉尼大学法学院,拥有扎实的法律基础。曾在建工集团担任过法务,协助办理过建设工程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民商事诉讼等诉讼案件。

李梦园
合伙人、律师、商标代理人
李梦园律师拥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及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士学位,具备复合型专业背景。她在知识产权与公司商事领域执业逾十年,能熟练运用中英双语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民商事争议解决及日常法律咨询服务。李律师在涉外及知识产权领域经验尤为丰富,曾代理全国各级地方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众多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及专利侵权案件,客户涵盖国际知名品牌。李律师长期担任科创、生物医药及计算机互联网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专业合规建议及全方位公司治理支持。
李律师现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员暨中国域名争议解决服务专家组成员,徐汇区出海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及徐汇区青年律师联谊会理事,并曾获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称号。 2024年,她荣膺首届徐汇区“十佳星锐”律师,并入选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争议解决领域》律师名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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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给:给人方便,给人欢喜、给人信心,给人希望;
五心:慈悲之心、感恩之心、分享之心、进取之心、平和之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