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弼兴知产出海】(二)印度尼西亚专利保护制度解析

 
 

弼兴法律服务团队出品

 
 

 

作者:彭晨、李梦园

 

在企业出海目标国家中,印度尼西亚是极具潜力的重要市场。作为东南亚最大的经济体、二十国集团成员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印度尼西亚拥有超过2.7亿人口,是世界第四人口大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孕育了巨大的消费潜力,随着中产阶级的崛起,对高品质商品和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其区位优势十分突出,扼守马六甲海峡等国际贸易咽喉要道,是连接太平洋与印度洋、亚洲与大洋洲的关键枢纽,雅加达港等主要港口的升级进一步增强了其在区域物流网络中的地位。此外,印度尼西亚政府积极出台政策吸引外资,如税收减免、进口关税豁免等。

对于出海企业而言,了解印度尼西亚当地的专利保护制度至关重要。良好的专利布局可以有效降低纠纷的发生几率,既能守护企业的创新成果,又能提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因此,本篇文章将详细解析印度尼西亚的专利保护制度,包括专利申请流程、专利异议与无效、专利维权途径等,为企业在印度尼西亚顺利开展业务提供参考。

 
 

一、印度尼西亚专利制度概述

 
 

 

 

印尼的专利制度主要是由2016年第13号《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监管,并经2020年《创造就业综合法》进行了修订,该法取代了2000年第14号法律。2024年10月28日,印尼对2016年《专利法》进行了修正,进一步完善了专利制度。这一系列法律的更新,体现了印尼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为企业和创新者的创新成果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同时也促进了以技术和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发展。

此外,印度尼西亚是多个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的成员国,与专利相关的主要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与《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以下简称“PCT”)。企业据此可在印度尼西亚的专利布局中获得权益保障和效率提升的优势。

印尼知识产权总局(The 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DGIP”)是负责印尼知识产权事务的核心机构,其职能是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对创造活动给予重视、保护和奖励,促进以技术和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发展,营造鼓励创新与发明的文化氛围。

 

 
 

二、专利类型

 
 

 

 

印尼的专利保护类型包括普通专利(类似于我国的发明专利)、简单专利(类似于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由DGIP主管。

(一)普通专利

普通专利申请需经实质审查后才能授权。根据印尼《专利法》的规定,获得授权的普通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指的是发明在提出申请之日不与任何在先的公开技术相同;创造性指的是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实用性指的是发明能按照其专利申请中所述的那样被实施,能够进行工业应用。

(二)简单专利

印尼《专利法》中规定的简单专利类似于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是授予那些具有新颖性的发明,以及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只要这些发明能够进行工业应用即可。简单专利需要具备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根据印尼的《创造就业综合法》(the Omnibus Law,2020年第11号法律),简单专利的保护对象并不局限于具有特定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产品,其不仅包括各种类型的产品,也包括方法。

(三)外观设计专利

印尼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以三维或者二维形式体现的形状、构造、线条或颜色的组成,线条和颜色或者前述元素的组合所做的富有美感,能够以三维或者二维形式实现,并且能应用于工业生产的产品、货物、工业品或手工艺品的创造。需要注意的是,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公共秩序、宗教信仰或者道德规范的外观设计以及误导消费者或描绘不雅外观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工业品外观设计。

印尼对外观设计保护采取单独立法,在2000年颁布《第31号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法》,2005年进一步颁布了《2005年第1号关于实施<2000年第31号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实施细则》,旨在促进本国工业部门的发展。

 

 
 

三、专利授权的条件

 
 

 

 

(一)不被视为发明的客体

根据印尼《专利法》的规定,在印尼不被视为普通专利的包括:

(1)审美创作;

(2)方案;

(3)思维活动、游戏以及商业活动的方法及规则;

(4)计算机程序及运行方法;

(5)现有或已知产品的新用途;

(6)未显著提高功效,也未改变现有化学结构的现有化合物新形式;

(7)信息的呈现。

(二)不得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根据印尼《专利法》的规定,不能授予普通专利的发明包括:

(1)违反法律法规、宗教信仰或公序良俗的方法或产品;

(2)适用于人和/或动物的检查、维护、治疗和/或手术方法;

(3)科学和数学领域的理论和方法;

(4)除微生物外的生物活体;

(5)产生动植物的关键生物过程(非生物或微生物过程除外)。

 

 
 

四、申请与审查

 
 

 

 

(一)申请文件

申请人仅可以通过DGIP官网上的电子申请系统提交在线专利申请。申请的语言仅限印尼语,申请专利必须使用官方规定的表格形式,申请的信息应当包括:

1. 申请人的名称、国籍、地址;

2. 发明人的名称、国籍、地址;

3. 专利申请书,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

4. 优先权证明文件;

5. 申请权转让证明;

6. 权属声明/雇佣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等;

7. 申请人是居住在印尼境外的,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知识产权代理授权书。

(二)审查、授予形式与保护期限

普通专利需要进行实质审查,以专利授权的形式授予权利,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算,不可续展。

简单专利需要进行实质审查,标准相较于普通专利审查标准相对宽松,以专利授权的形式授予权利,简单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不可续展。

外观设计专利需要进行实质审查,以专利授权的形式授予权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不可续展。

(三)申请及审查流程:

1.普通专利:

(a)提交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印尼知识产权局(DGIP)将发布申请号和申请日期,并将提交的外观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申请人可以向DGIP请求推迟公开,但必须在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起36个月内提交审查请求。

(b)形式审查

专利申请提交至DGIP后,将由材料审查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查。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审查员将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需要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

(c)公开

符合形式要求的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在《专利杂志》(Berita Resmi Paten)中公开。DGIP认为公开专利申请可能会影响国家安全利益的,可以不公开专利申请。

(d)实质审查

申请人应自申请日起36个月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的,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DGIP根据申请文件、异议(如有)和申请人针对异议所做的意见陈述(如有)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在实质审查程序中,DGIP发现申请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或修改。实质审查将在DGIP收到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

(e)加快审查

申请人可通过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在日本或韩国实现加速审查(具体内容参见下文),需要注意的是,PPH请求只有在DGIP尚未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下才有效。此外,还可以通过东盟专利审查合作计划(英文简称ASPEC)(具体内容参见下文)或印尼与新加坡2025年1月起实施的CS&E计划(具体内容参见下文),实现申请印尼专利的加快审查。

(f)授权

专利申请经DGIP审查后将作出是否授权的决定。专利申请被决定授予专利权的,DGIP将向申请人发放专利证书、记录在专利登记簿中并在《专利公报》上进行公告。专利申请被决定不授予专利权的,DGIP将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h)复审

申请人对DGIP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3个月内向法律和人权部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复审请求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撤销或维持驳回的决定。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印尼商事法院起诉。

2. 简单专利

(a)提交申请

和普通专利基本相同。

(b)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的14日(工作日)内进行。简单专利申请经形式审查后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DGIP将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可以在1个月内进行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DGIP将作出驳回决定。申请经形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DGIP将作出授权决定。通常情况下,DGIP将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简单专利的审查并作出相关决定。

(c)公开

DGIP将自简单专利申请日起14日内公开简单专利申请,公开日期为14日。在公开期内,任何人均可向DGIP提出异议。

(d)实质审查

简单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通常会在14日的公开期结束后进行。审查的标准相较于普通专利的审查标准来说相对宽松。

(e)加快审查、授权、复审

和普通专利基本相同。

3. 外观设计

(a)提交申请

和普通专利基本相同。

(b)形式审查

经DGIP审查,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DGIP应当通知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补正,应申请人请求补正期限最多可延长1个月。申请人未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规定的,DGIP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设计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公共秩序、宗教信仰或者道德规范的,DGIP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申请被视为撤回或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或驳回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意见陈述。申请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的,则撤回通知书或驳回决定视为生效。申请人对视为撤回或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事法院提起诉讼。

(c)公开

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公开。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可以书面申请延期公开申请,延长的期限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不应超过12个月。

(d)实质审查

DGIP以工业品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或者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公共秩序、宗教信仰或者道德规范为由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DGIP递交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事法院提起诉讼。

(e)授权

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自公开之日起3个月内未收到异议或经实质审查作出授权决定的,DGIP将在30日内向申请人授予工业品外观设计证书,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登记簿上记录并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公报》上公开。证书自申请日起生效。

(四)国际申请途径

1.《巴黎公约》途径

印尼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巴黎公约途径适用于已经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同时想获得其他成员国授予专利的申请人。申请人在中国首次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的12个月内,可以向DGIP提出同样的申请。通过这种途径,申请人可以根据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享受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在超过优先权期限之后,如果原申请尚未公开、并且也未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过,则仍可申请专利,但此时不再享有优先权。

2.《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

印尼是《专利合作条约》(PCT)的成员国。PCT国际申请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在国际阶段完成;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工作在国家阶段由被指定/选定的各个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完成。自受理局确认的国际申请日起,该国际申请在PCT成员国中具有国家申请的效力。通过PCT途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局)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应在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DGIP提交PCT国家阶段申请。

通过此途径,申请人会在国际阶段收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有关专利性的初步报告。根据这些报告,申请人可以初步判断自己的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从而进一步决定是否进入国家阶段。

3.专利审查高速通路(PPH)途径

无论通过哪种国际途径申请印尼专利,申请人都可利用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加快审查进度。在印尼适用PPH途径有两种情形,常规PPH和PCT-PPH。常规PPH是指申请人利用首次申请受理局作出的国内工作结果向后续申请受理局提出PPH请求。目前除日本和韩国外,印尼尚未与其他国家专利局达成PPH合作。PCT-PPH是指申请人利用PCT国际阶段工作结果向有关专利局提出的PPH结果,申请人可以请求在国家阶段的申请加快审查。

4.东盟专利审查合作计划(ASPEC)途径

ASPEC是用以促进东盟成员国之间的专利审查合作,以提高专利审查的效率和质量的机制。如果专利已在ASPEC成员国中的任何一个国家获得授权(新加坡、越南、泰国、文莱、马来西亚、菲律宾、柬埔寨和老挝)那么可以在印尼的专利申请中提出参与ASPEC计划的请求,申请将在DGIP被优先处理,直到授予专利。

5.专利检索与审查协作计划(CS&E)途径

CS&E计划是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和DGIP之间的合作项目,旨在加快两国的专利检索和审查流程。申请CS&E能够加速首次审查意见完成。根据计划约定,应在10个月内完成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审查;由于该计划是由IPOS和DGIP同时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和审查得出CS&E报告,因此该报告可以同时获得两国承认。申请人可通过该途径实现印尼专利的加速审查,从而缩短专利授权周期。

 

 
 

五、异议与无效

 
 

 

 

(一)异议

根据印尼《专利法》第70条的规定,专利申请公开后的6个月内(简单专利为14日内),任何人都可以针对该专利申请向DGIP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包括异议函、代理人委托书(如异议是由代理人提出)以及官费支付证明复印件。异议的理由主要包括“该发明不属于印尼《专利法》所保护的类型”和“该发明不具有可专利性”两种。

DGIP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7日内通知专利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从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专利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针对异议陈述意见。DGIP将对提出的异议申请进行审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无论异议最终被采纳或者驳回,DGIP均会通过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二)无效

根据印尼《专利法》第130条的规定,任何利益第三方在DGIP作出授予专利权决定9个月内,可针对该授权专利向DGIP提出无效请求。第三方在专利授权9个月后欲无效专利权的,则需向印尼商事法院提出无效诉讼。

若有人向DGIP提出专利无效请求,DGIP会对该无效申请展开审理工作,并依据审理结果作出维持专利有效或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该决定将由DGIP以书面形式送达专利权人与无效请求人双方。专利的无效状态自DGIP作出无效决定的当日起生效,此无效决定需记录至专利登记簿,同时在《专利公报》上进行公告。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其效力将被视为自始至终不存在。

若当事人选择向商事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诉讼,无效请求人应向专利权人住所地的商事法院提交无效诉讼申请。若无效请求人或专利权人任意一方居住在海外,则需向雅加达商事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审理流程上,相关审理工作需自诉讼登记之日起60日内启动,且法院需在诉讼登记之日起180日内作出判决。判决作出后,判决书副本需在判决签发之日起14日内送达至各方诉讼当事人;若判决结果为宣告专利无效,法院还需在判决签发之日起14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至DGIP。DGIP在收到该判决书后,需将专利无效的决定记录到专利登记簿中,并在《专利公报》上进行公告。一旦专利被法院判决无效,所有与该专利相关的法律结果均将随之失效。此外,若当事人对商事法院作出的专利无效判决不服,有权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六、维权途径

 
 

 

 

印度尼西亚采用源自荷兰殖民法的民法法律体系,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其下属各级法院。从法院审级来说,印尼法院分为三层级:区域法院或每个区域的一审法院,上诉法院,以及国家一级的最高法院。印尼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专利相关的诉讼由一审法院的商事法院受理。

在印尼,知识产权遭遇侵权主要途径包括自力救济、司法途径和海关执法三种救济途径。其中海关备案和扣押机制仅适用于商标和著作权,因此专利维权的途径主要是通过自力救济和司法途径,其中司法途径也包括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种方式。

(一)自力救济

向侵权人发送警告函是权利人经常使用的自力救济方式。侵权者通常会将侵权产品作为其产品组合的一部分出售,而不是直接销售侵权产品,针对此类交易者,警告函能起到一定威慑效果且成本相对较低。

权利人通常需要先对自己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调查,以确保被控侵权人无法对自己的知识产权提出反诉、无效或者撤销请求。根据对自己知识产权情况的评估和侵权情况的调查,权利人可以委托律师起草警告函并送达侵权方,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活动,警告函需用印尼语。

这一途径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能以较小的成本和较高的效率制止侵权,同时也可以作为收集或固定证据的有效手段。

(二)司法途径

权利人还可以选择通过向侵权人居住地商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商事法院是受理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及保险等相关案件的一审法院,设在雅加达中部地区,棉兰地区,三宝垄地区,泗水地区和望加锡地区。如果任何一方住所在印尼境外的,则诉讼须由雅加达中部商事法院受理。

在诉讼中,法庭有权指示专利持有人首先提交相关程序的专利证书副本和作为其诉讼依据的初步证据,并指示被告证明其产品的生产不涉及专利过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商事法院通常会在9-12个月内对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作出判决,判决书在公开宣读后14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服商事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收到商事法院判决书后14日内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专利权人还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以防止侵权方继续侵权并保留与侵权有关的证据。印尼《专利法》规定,应可能受到专利侵权行为侵害的当事人申请,商事法院可以立即签发一份临时禁令以防止继续侵害专利和专利的相关权利。临时禁令执行后,商事法庭的法官会在30日内举行双方听证会,审查双方证据并听取各方证词,最终确认、撤销或修改临时禁令。

此外,依据印尼知识产权法中有关刑事条款的规定,当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可向DGIP的公务调查官(PPNS)或警方进行投诉,并申请对侵权产品采取搜缴措施;警方会据此开展搜缴行动,之后案件便进入审查阶段。在调查环节,公务调查官(PPNS)或警方会传唤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同步收集案件证据。调查完成后,案件将移交至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判断是否需在刑事法院提起公诉。需要注意的是,在正式起诉前,权利人可优先选择调解、谈判或仲裁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来处理侵权纠纷;若上述方式均无法达成令权利人满意的结果,权利人最终仍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印尼市场潜力巨大,但专利保护制度复杂。本所拥有专业的国际知识产权律师团队,熟悉印尼专利法律和程序。我们能为企业提供从专利申请策略制定、申请文件准备与提交,到专利维权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如果您有出海印尼的计划,或在印尼遇到专利相关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让我们用专业知识为您的企业保驾护航,在印尼市场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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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彭晨

 

律师助理

彭晨是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能使用中文、英文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解决。

彭晨本科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毕业于悉尼大学法学院,拥有扎实的法律基础。曾在建工集团担任过法务,协助办理过建设工程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民商事诉讼等诉讼案件。

 

 

 

李梦园

 

合伙人、律师、商标代理人

李梦园律师拥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及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士学位,具备复合型专业背景。她在知识产权与公司商事领域执业逾十年,能熟练运用中英双语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民商事争议解决及日常法律咨询服务。李律师在涉外及知识产权领域经验尤为丰富,曾代理全国各级地方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众多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及专利侵权案件,客户涵盖国际知名品牌。李律师长期担任科创、生物医药及计算机互联网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专业合规建议及全方位公司治理支持。

李律师现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员暨中国域名争议解决服务专家组成员,徐汇区出海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及徐汇区青年律师联谊会理事,并曾获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称号。 2024年,她荣膺首届徐汇区“十佳星锐”律师,并入选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争议解决领域》律师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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