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弼兴法谈】浅析注册商标改变字体使用存在的风险

浅析注册商标改变字体使用存在的风险

 

 
 

弼兴商标版权部出品

 
 

撰稿人:袁婕

审稿人:赵禹涵

摘要:本文以可视化商标类型为切入点,结合《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及相关规定,通过微视、论英雄等典型案例,分析注册商标字体改变可能引发的撤三风险与权利失效问题。

关键词:注册商标使用;改变字体;撤三

 
 
 
 
 
 
 

 

文字商标作为商标类型中数量最多的一种,也是商标注册申请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首先要面临的问题,除了商标的内容,还必须要考虑商标的呈现方式。字体作为文字商标的表现形式之一,因为其过于常见而有可能被忽略其重要性,而在实际使用的过程当中不可避免发生因美术设计等各种原因改变注册商标来进行使用,其中就包括字体的改变。本文就来谈谈改变字体使用注册商标可能带来的商标专用权风险,暂不讨论可能引发的侵权风险问题。

 

1. 可视化商标的基本类型

 

 

1.1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1]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到,从是否可以通过视觉进行识别,商标的表现形式可以被分为可视化商标和非可视化商标。而可视化商标中,文字作为商标的一种基本要素,可以单独被申请为商标,也可以与其他要素,例如图形、数字等,组合申请商标。

 

在实践中,又可以根据是否包含图形化艺术化设计,进一步可以对文字商标分为不同类型:美术体和非美术体。在非美术体中,则根据不同字体形式,可以分为印刷体和手写体。参考“百度百科”对“印刷体”的定义,“印刷体,指印刷时用的字体或类似印刷时用的字体。英文印刷体有Times New Roman等,中文印刷体有宋体等。印刷体横平竖直,字符框架搭得很规范。”相对而言,“手写体”则通常定义为“是一种使用硬笔或者软笔纯手工写出的文字。这种手写体文字,大小不一、形态各异。”

针对汉字商标,在手写体中还可以根据是否具有字体出处等来源来进一步划分。可以看出,文字商标同样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即便是最常见的印刷体形式,同样可以通过改变字体来改变商标呈现的视觉效果。

1.2 从实践中,笔者观察到商标注册人在对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时,存在与注册商标的申请字体不一致的情形,这种现象时有发生。

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改变印刷体字体的,注册商标为汉字,注册时采用黑体,实际使用中为楷书;注册商标为英文字母,改变大小写的,注册时为大写英文字母,实际使用中为小写英文字母;注册商标为简体汉字,改变简体繁体写法的,注册时为简体汉字,实际使用中为繁体汉字;改变视觉效果的,注册商标为图形化设计文字商标,实际使用中为印刷体汉字的等等。

 

以下就改变字体使用注册商标将有可能带来哪些风险,进行简要分析。

 

2. 改变字体使用商标可能带来的风险

 

 

2.1注册商标改变标志使用被撤销的风险

注册商标如在使用中改变字体使用,可能属于注册商标改变标志使用的情形。那么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2]

同时,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3]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规范相当严格。原则上,根据法律规定,注册商标应当完全按照注册的商标图样进行使用。如果发生改变,包括字体等,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那么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说,从最严格的角度,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当中,必须按照注册的商标图样进行使用,如果发生改变,则有可能被撤销商标权利,这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说将损失重大。

2.2 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的风险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严格使用注册商标是实现商标权利维护的较好方式,但因各种原因,企业仍存在较多改变商标使用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4]同时,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之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时,擅自改变该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导致原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发生变化。改变后的标志同原注册商标相比,易被认为不具有同一性。”[5]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与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仅有细微差别的情况下,根据上述规定能够被认为属于注册商标的使用的,但应当以未改变商标标志的显著特征为限。因此,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案件中,改变注册商标使用时是否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关键在于是否改变了该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

实际改变商标字体使用的情况远远超过前述举例,此处不再一一列举。商标权利人切不可因为商标已经获得注册,而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和方式进行扩大或随意理解,尽可能严格要求注册商标使用在核准注册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才能更好保护自身的商标权利。

2.3 如何避免注册商标因改变字体使用而被撤销

首先,建议商标注册人应当严格按照注册申请的商标图样使用在核准项目上,这是对维护自身商标权益最优先的方法。

其次,考虑到企业等商标注册人在实际使用中的设计需求等不同商业规划,如何在改变字体使用时尽可能规避降低注册商标被撤销的风险,也是商标注册人较为关心的事项。

 

3. 通过案例分析注册商标改变字体使用能否被维持的边界

 

在实际使用商标的过程中,虽然根据设计需求,使用与注册商标时不同的常见印刷体,例如注册时为宋体,实际使用时改为楷体等仅细微调整但未改变显著特征的情况,有机会通过提供一系列证据形成证据链,以证明其注册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但另一方面来看,在行政阶段获得维持的难度仍然较大,且有可能将进入诉讼阶段来争取注册商标的维持,这将给商标注册人维护其商标权利造成较高的成本和较大的难度。

司法案例中,注册商标改变字体使用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注册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通常争议点在于是否超出“未改变显著特征”的程度。仅细微调整但未改变显著特征的情况,一般仍可以维护商标专用权;而发生视觉效果变化较大,即超出了“未改变显著特征”的程度时,在商标撤销案件中的维持难度较大,在此情况下,则建议重新提出注册申请,以避免被认为属于商标使用不规范,从而降低被撤销的风险。

针对如何定义“未改变显著特征”,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对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进行增减、拆分、组合等,均有可能属于改变商标显著特征的范畴。以下通过2个虽然同为改变字体使用注册商标,但诉讼结果完全不同的案例,来尝试辨析是否能被维持的边界。

3.1 改变字体使用注册商标通过诉讼予以维持的案例

【商标简要信息】

【案情简述】

 

在“微视”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中[6],其争议核心在于被申请人北京高捷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捷公司)提供的使用了“”商标的宣传材料能否证明高捷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实际使用了第902500号”商标,第902500号“”商标能否在指定项目上被维持。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过程中,认为高捷公司证据中“商标的宣传材料与被撤销商标“微视”不同。同时,认为合同及发票中所使用的“微视”商标无法与多种不同字体“微视”商标产生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其使用的是被撤销商标。对此,高捷公司表示不服,并因此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针对撤销决定的行政诉讼。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则认为,高捷公司虽然在第9类商品上拥有的不同字体注册商标包括被撤销的“微视”商标以及第18015753号的“”商标,但从注册时间的角度来看,在相关购销合同签署时,第18015753号“”商标尚未获得注册批准。此外,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尽管高捷公司在其部分宣传资料中使用了“微视图像”这一商标与被撤销商标不同,可以认为高捷公司其未能规范地使用“微视”商标,但与被撤销商标“微视”的字体较为接近,又通过分析高捷公司合同及宣传资料中提供的实际使用商品,依然确认了其对被撤销商标“微视”的使用。最终,法院权衡考虑了高捷公司提交全部的使用证据,认为高捷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被撤销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并裁决撤销了原先的决定,被撤销商标获得了维持。

【案例要点】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实际审理中,法院会从为保护商标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和避免不必要的商标撤销和申请的角度出发,当企业处于宣传使用的便利或其他原因对其注册商标进行细微调整来使用时,认定为属于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尤其是其注册商标没有改变显著特征的情况下,正如上述“微视”案例中合同使用“微视”而宣传资料使用“微视图像”的情形。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也有可能认定相关使用证据无法证明对该件注册商标的使用:当无法实现“相同识别效果”,且存在超出了“未改变显著特征”的程度的情况下,或者发生改变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其他商标产生更强联系,法院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理。

尤其,法院在认定实际使用的标识指向商标权人名下的其他注册商标,而不是争议商标时,将更有可能采用审慎审理的态度。比如权利人证据提交中呈现的实际使用商品或服务与权利人名下其他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是否能够形成对应关系、商标权利人其他注册商标在被撤销指定期间内是否处于商标权利有效状态等。

3.2 改变字体使用注册商标通过诉讼予以撤销的案例

【商标简要信息】

【案情简述】

在“论英雄LUNYINGXIO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中[7],本文的争议核心在被申请人,咏江山(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咏江山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使用了被撤销商标第1675478号“论英雄LUNYINGXIONG及图”。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咏江山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被撤销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予以维持。对此,撤销复审案申请人表示不服,并因此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针对撤销决定的行政诉讼。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指出,2016914日后,咏江山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还申请注册有第17428681号“”商标,咏江山公司在相同指定期间内在第17428681号“论英雄”商标的撤销复审行政程序中提交的的使用证据与被撤销商标案仅仅多提交一份产品照片证据,其余证据均一致。更重要的是,产品照片显示的“论英雄”字体与第17428681号“论英雄”商标字体、标志均一致,而被撤销商标包含图形,且字体不同,标志差异较大。在咏江山公司拥有多个已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其提交的使用证据所指向的是被撤销商标“论英雄LUNYINGXIONG及图”。最终法院认为咏江山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尚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的商业使用行为,并予以撤销。

 

【案例要点】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与上一个案例不同点在于,商标注册人在拥有多个已注册商标时,法院更注重证据与商标之间的联系和对应关系,当法院认为其证据与其他商标产生了更强联系时,并注意到商标改变使用的情形已经无法实现“相同识别效果”,存在超出了“未改变显著特征”的程度,最终将很有可能作出撤销判决。

这个案例在另一个角度上,对企业在如何选择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前期布局问题方面,也提出了更大的考验。商标注册申请数量的多寡,并不直接意味着商标保护的力度和严密。如何在实际使用需求和商标注册核准通过之间寻找平衡,对企业仍然是一项难题。

 

4. 其他国家关于商标改变字体使用的相关规定

 

 

在使用英文字母国家的商标制度中,如美国和欧盟,通过在申请阶段明确是否以标准字体进行保护,对后续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予以区分。而日本,除使用英文字母外,还使用了日本汉字、假名等不同文字符号,在注册商标改变字体使用的问题上,则有不同的规定。通过对不同国家相关规定的了解,提升企业在进行海外商标布局时对细节的掌控。

4.1美国商标制度中关于字体改变的相关规定

在美国商标制度中,商标在申请阶段需选择是否以标准字体进行提交。如果选择标准字体进行提交,则不限制大小写,不限制常见字体,使用时不限于提交的英文字体,使用中可以选用其他英文字体。是否选择标准字体,与后续第5-6年提交使用证据阶段关联性密切。与中国的法律规定类似,如果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则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根据美国使用提交的要求来看,使用证据中呈现的商标必须与申请/注册的商标字母内容完全相同,主要分为2种情形:如果申请/注册是汉字商标或具有独特艺术设计的英文商标或图形商标,则证据商标的使用必须与申请/注册商标一致,简化字体、加厚、倾斜等改变是不被接受的;如果申请/注册是纯英语商标,且英文字母在申请时以标准字体提交,则在证据上使用的商标可与申请/注册商标中的使用略有不同,如大小写、字体粗细、颜色等。

4.2欧盟商标制度中关于字体改变的相关规定

在欧盟商标制度中,英文商标保护的是商标名称本身,而不是特定的字体或设计,因此英文商标无论大小写,均被认为是同一商标,其原则为“不改变显著性要素”,可改变字体、颜色等,但不可过分变形和艺术化。而中文商标在欧盟通常被视为图形商标,改变中文字体,在欧盟将被视为改变图形,较有可能被认为属于不规范使用的情形。整体上与美国商标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较为类似。

4.3日本商标制度中关于字体改变的相关规定

在日本商标制度中,由于日本的文字体系较为复杂,同一个单词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例如:汉字、片假名、平假名、罗马字以及汉字与假名的组合等。那么,在实际使用中对注册商标做如下改动后仍视为是同一商标的使用:仅对注册商标使用的字体加以变化;在呼叫、含义唯一对应的情况下,日文的平假名、片假名、汉字、罗马字之间的互换等。

 

结语

本文简单梳理了注册商标改变字体使用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探讨了实践中可以改变使用的外延范围,简要列举了美国、欧盟地区及日本商标制度中对商标字体改变使用的相关规定以供参考。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说,在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提高对商标使用情况的细节把控意识,将有利于维护商标权利,降低商标失效的风险,并减少企业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文中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之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4]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十七章“撤销注册商标案件的审查审理”第3节“是否存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情形的判定”。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6] 张迪《从商标“撤三”案件看商标的规范使用》- 《中华商标》- 2022-12-25

[7] 张迪《从商标“撤三”案件看商标的规范使用》- 《中华商标》- 2022-12-25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 张迪《从商标“撤三”案件看商标的规范使用》-中华商标. 2022, (12)

5. 关于第1675478号“论英雄LUNYINGXIO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3]第0000250570号

6.EuG Urteil vom 03.12.2015 T-105/14

7.涂玉琳《比较中日两国文字商标实际使用变形认定的规则》-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介绍

 

 

 

袁婕

 

商标版权代理人

袁女士主要从事与商标版权相关的知识产权代理业务,包括商标检索、注册、注销、续展、撤三、转让移转、许可备案、异议、监控、驳回复审和无效,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域名争议,版权登记,驰名商标认定等工作。

从业以来,袁女士代理过数百件国内商标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异议申请、无效宣告申请等,并直接处理过数十件境外商标申请,涉及包括美国、日本、欧盟、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瑞士、越南等世界主要国家,技术领域包括新能源、医药、生物等各个方面。

 

 

赵禹涵

 

合伙人、律师、商标版权代理人

赵律师为弼兴商标版权部主管,主要从事与商标版权相关的知识产权代理及法律业务,包括商标检索、注册、监控、复审和无效,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域名争议,版权登记,驰名商标认定及争议解决,谈判协商,商标确权,商标侵权诉讼等工作,擅长制定商标战略布局方案,帮助企业进行品牌保护和管理以及维护工作。

从业11年来,赵律师代理的各类商标案件已经超过数万件,客户行业涵盖了互联网、新能源、生物医药、建筑、教育、金融、汽车、运输、零售等各个领域。赵律师参与代理的“洛天依”商标异议案件,“洛天依”并非文学或艺术等作品中的角色,而是虚拟歌手和虚拟角色,将其纳入角色名称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予以保护,扩大了角色名称的适用范围,本案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典型性,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度十大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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