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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国际专利申请常见声明
2021-08-18 09:24:59   

作者:苏婉芳  涉外专利秘书部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2020年我国PCT国际专利申请数量达到6.9万件,稳居世界首位。PCT国际专利申请途径与传统的巴黎公约申请途径相比,具有明显的好处和优势。例如:手续简便,留给申请人更多的决策时间,有助于申请人准确投入资金。所以越来越多的中国申请人选择通过PCT国际专利申请途径向海外申请专利。
 
我司在提交PCT国际申请时会要求申请人提供PCT国际专利申请相关声明的信息。不少申请人对PCT国际专利申请的声明不甚了解,经常咨询“PCT国际专利申请的声明是什么”以及“为什么要递交PCT国际专利申请的声明”。有的申请人也会直接选择放弃提交声明。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4.17的规定,在递交PCT国际专利申请时,申请人可提交五类声明:
 
(i) 本细则 51 之二.1(a)(i)所述的关于发明人身份的声明;
 
(ii) 本细则 51 之二.1(a)(ii)所述的关于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日有权
 
申请并被授予专利的声明;
 
(iii)本细则 51 之二.1(a)(iii)所述的关于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日有权
 
要求在先申请优先权的声明;
 
(iv)本细则 51 之二.1(a)(iv)所述的关于发明人资格的声明,该声
 
明应当按照行政规程规定的方式签字;
 
(v)本细则 51 之二.1(a)(v)所述的关于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或者丧
 
失新颖性的例外的声明。
 
 
 
在实践中,最常递交的为声明(ii),(iii),(iv)。本文重在讲解如何确定PCT国际专利申请声明(ii),(iii),(iv)内容,以及提交这类声明的优点。
 
# 声明(ii) 本细则 51 之二.1(a)(ii)所述的关于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日有权申请并被授予专利的声明;
 
声明(ii)我方均建议申请人提交,该份声明为要求申请人简述自己为何有权申请并被授予专利,即申请人权益的来源。
 
 
 
如果申请人为个人,且该申请人恰好也是本申请的发明人,则简单声明本人为本申请的发明人,所以有权申请并被授予专利即可。
 
 
 
如果申请人为公司,或者申请人为不是发明人的个人,那么一般常见的是申请人通过雇主、曾是雇主、转让、协议、允诺、法院判决、其他(合并,获得,继承,赠送等)几类方式从发明人处获取到申请和被授予专利的权益。
 
 
 
在实践中,最常选择的是雇主(职务发明)。客户经常询问发明人已离职怎么选,申请人可告知我方流程人员发明人离职,我方会标记为申请人曾是该发明人的雇主。
 
 
 
也有部分申请人会选择协议,允诺,法院判决等。例如,根据专利合作开发协议,委托发明人或者共同申请人开发专利内容。如果是有相应证明材料的,建议一并提交。协议或合同的敏感部分可将隐去,作保密处理。如果出于保密等其他原因不愿提供文件,也请做好存档,便于不时之需。
 
 
 
此外,如果专利的归属发生过多次的变更,可以选择制作多份声明,根据实际的转让过程列出转让顺序。例如:公司A作为发明人雇主从发明人处获得权益,后将权益转让给了PCT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公司B。申请人可以选择做两份声明,列明两次转让。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如果申请人在国际阶段递交了声明(ii),在进入部分国家时可以免于提交文件。例如:PCT国际申请进入南非国家阶段的时候,如果申请人是作为雇主获得权益的,需要签署一份由发明人签字的《转让证明》。如果申请人在国际阶段递交了声明(ii),无须签署此份文件。
 
 
 
鉴于在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常有发明人已离职,无法联系上发明人签署此类文件。如果申请人在国际阶段交了此声明,在进入一些要求发明人签署文件的国家时就简便多了。
 
# 声明(iii)本细则 51 之二.1(a)(iii)所述的关于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日有权要求在先申请优先权的声明;
 
声明(iii)的递交与否与在先申请人和在后申请人(PCT国际申请申请人)是否一致相关。如果在先申请人和在后申请人不完全一致的,建议提交此声明。
 
 
 
声明(ii),(iii)有一个共同的注意事项,两份声明只适用于发生于国际申请日之前的事件。所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上如有合同生效日期,签署日期,必须早于国际申请日。
 
 
 
此外,在提交PCT申请时,不强制性要求申请人递交证明文件,例如《优先权转让证明》。不过我方均建议客户提前签署文件并进行存档。因为在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一些国家,例如:巴西,欧亚,均指明如果在先申请人和在后申请人不完全一致的,要求申请人递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如果申请人能提前签署此类文件并做好相应备份,是再好不过的了。
 
另外,根据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5.2.3.2节,如果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作出符合要求的享有优先权的声明,并且审查员认为声明是真实可信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文件。
 
 
 
虽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司一般仍旧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给审查员,来降低审查员下发《补正通知书》的可能性。但是,如果申请人出于某些原因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该声明能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可作为争辩理由之一。
 
 
 
 
 
上述条款与《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51条之二.2. 可以不要求文件或证据的某些情况中的要求保持一致,即除非有理由怀疑说明或者声明的真实性,指定局不对某些事项要求文件或者证据。
 
 
 
这也是我司大力推荐申请人提交声明的原因,PCT的成员国需要遵守《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51条之二.2.的规定,如无特殊情况,均要认可声明的效力。当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文件解释自己的权益来源时,PCT国际阶段声明就可发挥一定的作用。
 
# 声明(iv)本细则 51 之二.1(a)(iv)所述的关于发明人资格的声明,该声明应当按照行政规程规定的方式签字;
 
声明(iv)的用途非常大。有过美国专利申请经验的申请人都知道,PCT国际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时,需要提供发明人签字的《发明人声明》以及《转让证明》。发明人离职的情况较为常见,我司最常接到的咨询就是“发明人离职,找不到发明人签署《发明人声明》。”
 
 
 
出现这种情况,一般建议客户安排签署《替代声明》。由公司负责人,或者共同发明人进行签字。另外,将在国际阶段递交的声明(iv)提供给美国审查员原则上就不需要另外交《发明人声明》。虽然偶尔有美国审查员拒收此声明,但提示相关规则之后(比如MPEP1893.01(e)I),美国审查员均接受国际阶段递交的此声明。
 
 
 
另请注意,通过电子申请提交的PCT国际专利申请,递交声明(iv)时发明人签字部分均采用系统的电子签名,不需发明人手签。
 
PCT国际专利申请声明唯一一个小缺点就是它要计入页数,可能会产生超页费。PCT国际专利申请的超页费的计算基础为全套申请文件(请求书页数加申请文件页数)超出三十页的部分,每页加收15瑞士法郎。但是我们认为,相比之下而言,提交声明的优点足以抵消这个小缺点。特别是在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声明能为申请人免除一些手续和文件,所以我们建议申请人尽可能在递交PCT国际专利申请时递交相关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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