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弼兴成功代理贵州茅台酒厂、上海天臣防伪行政诉讼案
2020-04-01 11:40:18   

近日,费时四年,经历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的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茅台酒厂”)、上海天臣防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天臣防伪”)和相关发明专利权人黄某的专利纠纷案件再次画上了句点。我所代理茅台酒厂和天臣防伪,再一次成功帮助客户赢得了胜诉的判决。
 
此案自2016年承接之日起,历经四年,其成果源于我所弼兴主任合伙人薛琦,高级合伙人杨东明以及合伙人罗朗对卷宗的细致研究;对无效证据的全方位、多角度检索和深入分析;以及详尽有力的书面论述、庭审中的充分表达意见。我所将该专利全部无效,保证了茅台酒厂免于身陷侵权漩涡,对其在商业道路上的平稳前进提供了有力的护航。

案件始末
黄某为专利号为200910112233.X,发明名称为“一种融合射频电子标签制备工艺的射频电子防伪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2016年10月
黄某向厦门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茅台酒厂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茅台酒厂和天臣防伪委托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进行应诉。
 
2016年12月
弼兴代理茅台酒厂和天臣防伪,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6年12月
弼兴补充提交无效理由和证据。
 
2017年4月
弼兴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提交意见陈述书。
 
 
2017年5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2017年12月
黄某不服无效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该案得到受理。
  
2018年3月
黄某不服无效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该案得到受理。
 
2019年2月
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弼兴代理第三人应诉。
 
2020年3月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弼兴帮助客户取得胜诉判决。
 
在知识产权越发受到重视的今天,专利攻防战场的胜负也对企业的前进之路有着重要的影响。为企业服务,推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一直是弼兴砥砺前行的动力。作为沪上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知识产权服务团队之一,弼兴一直都秉持“为了您、保护您、成就您”之心,为客户的前行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