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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弼兴法谈】评析疫情之下春节“超长假期”的工资支付问题
2020-02-11 20:48:25   

随着国内大部分地区2020年2月10日延期复工期限的届满,企业你是否已经做好了工资支付的准备与安排?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1号文通知延长了3天春节假期,紧随其后,各地政府发布了延迟复工通知,大多都普遍又增加了7天,对于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叠加而形成的“超长假期”,早已告别寒暑假的工薪族是否觉得“幸福来得太快了”?
通知一出也为很多企业主增添了“甜蜜的负担”,很快针对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的定性及工资支付问题就激起各界热议,仔细研读发现各地人社部门、各学者、实务工作者存在诸多不同观点,造成了不少企业在参照适用过程中的一些疑惑与困扰。本所近期也接到不少企业类似的咨询,为帮助企业更好的理解和应对该问题,特编纂本文,以期相对全面、客观反应该问题的情况,并进一步梳理与评析各家观点,以供探索可行的操作方式。

一、3天延长假期的定性与工资支付问题

依据2019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原定春节假期为7天(2019年1月24日-1月30日)。2020年1月26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下简称《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假假期延长至10天,由此延长了的3天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其中1月31日(周五)、2月1日(周六调休的工作日)原为工作日,2月2日(周日)原为休息日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该3天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劳动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是指 “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属于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我国现行法定年休假日为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令第644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7个节日在内的总共11天假期。依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法定节假日为带薪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为该3天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故不能当然界定为属于带薪休假日,且在此期间工作也不存在3倍加班工资之说。

其次,就其到底属于何种性质目前存在不同观点。有认为属于“休息日”,也有认为属于“特殊假期”,为便于讨论,总结成如下两派观点:

“休息日”派,认为3天属于休息日或者特殊休息日,该派也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之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法定节假日不存在安排补休,仅有休息日才可安排补休,故其性质应为 “休息日”。但是依据2019年7月29日起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是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如果按照这个定义出发,休息日派的定性可能些片面,因为该3天假期显然不属于“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故持该派观点,另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当前新冠病毒疫情即属于特殊情况而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特殊休息日”。值得注意的是,如为休息日,依据一般计薪标准,休息日为无薪休假日。

“特殊假期”派,认为该3天属于特殊性质的假期。其中,也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假期性质类似庆祝抗日战争和反法西斯胜利70周年纪念日全国放假1天(2015年9月3日)特殊假期。依据2015年5月13日国发明电〔2015〕1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 “为方便公众安排假日期间生产生活,特作如下调休:9月3日至5日调休放假,共3天。其中9月3日(星期四)放假,9月4日(星期五)调休,9月6日(星期日)上班。”依据2015年8月18日人社部发〔2015〕7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15年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在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依据济南人社针对2015年9月3日的工资支付的解释[1],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同出勤,故该假期应属于带薪休假日(注意此种观点有一说认为是参照休息日无薪休假日执行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该3天假期应属于为疫情防控采取的临时性措施的特殊假期,对企业具有强制性,员工在此期间休假,企业仍应向员工正常发放工资,具体适用法条为《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关隔离措施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但是细读法条也不难发现套用起来略显牵强。《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即便各方对于该3天定性的观点不相同,但目前实务界就“员工如在该3天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规定支付2倍日工资”基本达成共识,只是针对就延长假期是否属于带薪假期,即“如在该3天员工不上班是否需要正常支付工资,存在不同观点,主要有三种:3天均为无薪休假日;1月31日、2月1日为带薪休假日,2月2日为无薪休假日;3天均为带薪休假日。

为便于参考,现就不同观点归纳如下表。

序号 观点 理由简述
观点一 3天均为无薪休假日 劳动法仅规定法定节假日为带薪休假日,一般休息日应均是无薪休假日,员工不上班无需支付工资。
观点二 1月31日、2月1日为带薪休假日,2月2日为无薪休假日 1月31日、2月1日性质为类似反法西斯假期性质或国家为加强疫情防控、阻断疫情传播而临时增加的特殊假期,应属于带薪休假日,而2月2日因为原本是休息日,故仍旧为一般休息日,即无薪休假日
观点三 3天均为带薪休假日 该3天性质均为国家为加强疫情防控、阻断疫情传播防控措施,应均属于带薪休假日。
 
本所较为倾向于支持第二种观点,即认为1月31日(周五)、2月1日(周六调休的工作日)属于带薪休假日,即员工不上班亦应正常支付工资。2月2日(周日)因为原本即为休息日,应属于无薪休假日。
  • 相关依据
《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2019年7月29日起实施)

1.休息日标准。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是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随着《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施行,我国职工的休息时间标准成为工作5天、休息2天该决定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2.法定年节假日标准。法定年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建国后,我国法定年节假日为7天。1999年法定年节假日增至10天。2007年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将清明、端午、中秋和除夕设为法定节假日,将我国传统节日设定为法定节假日,有利于弘扬和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提升中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提高全世界华人的文化凝聚力。我国现行法定年节假日标准为11天。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延迟复工期的定性及工资支付问题

本文所称延迟复工期间,是指各地政府继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之后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所延长的时间,其中上海、北京、广东、浙江、重庆等多数地区政府发文确认延迟复工期间为7天(2月3日至2月9日,周一至周日),下文即以该7天为例进行讨论。

该7天延期复工期,其中2月3日-2月7日原为工作日,2月8日、2月9日原为休息日,然针对该7天属于何种性质,实务界、学界均持不同观点,各地人社部门对于该期间企业工资的支付要求亦不尽相同,以上海、广东为代表的两种比较典型的观点总结如下:

地区 观点 依据
上海 延迟复工期为休息日(原文明确写明)。
员工不上班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在此期间(2月3日-2月9日)上班,不补休的,应支付2倍工资。
备注:
此种观点,相对更多增加了企业在延迟复工用工成本,更多鼓励在此期间进行休息。
反对观点认为地方政府无权创设休息日,且休息日不上班不应支付工资。
2020年1月28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市人社局权威解答》
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广东 延迟复工期为停工、停产期(原文字面推定)。
员工不上班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在此期间上班,2月3日-2月7日工作日正常支付工资,2月8日、2月9日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补休的,应支付2倍工资。
备注:
此种观点2月3日-2月7日不管员工上不上班均应支付正常工资,其背后主要是体现“单位未安排工作的情况,视同劳动者已提供劳动”的理念,相对更多鼓励企业在此期间正常开展工作。
2020年1月30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相关问题解答》
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综上,不管是认为延期复工期属于休息日,还是停工、停产期,员工不上班的,各地基本均认为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本所更倾向于更为认同广东省观点(持同样或类似观点还包括南京、青岛等地,具体详见:《南京市人社局就贯彻落实各级有关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用工工作的通知》、《青岛市2020年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延迟复工从性质上应属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进行紧急措施或者应急处置措施所产生的停工、停产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规定,政府有权对公共卫生事件采取包括“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等应急处置措施。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因为各地延期复工均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则均应正常支付工资

事实上,也存在有观点认为停工、停产属于不可抗力,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相应工资,但针对该观点本所律师还尚未看到有关人社部门采纳此观点的情况,故在此不做比较,仅在此提示,以提供解决问题及企业与员工之间协商的思路。

  • 相关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三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起实施)

第三条第三款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上述的分析与思考,仅供企业参考。因劳动问题受政策导向性强,建议企业关注本区域的人社部门解释,在有关疑点问题尚未有明确答复之前,如若可行,可以考虑与员工以书面补充协议方式确认该期间工资。本所律师团队亦将密切关注人社部门等官方最近解释,以共同应对特殊时期的特殊问题。



附件1:“超长假期”的工资支付标准汇总一览表

类型 日期 性质 工资支付标准
原春节假期 1月24日(周五) 休息日,无薪休假日 员工不上班,不支付工资;
员工上班,可补休,不补休应支付 2倍工资。
1月25日-1月27日(初一、初二、初三) 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日 员工不上班,正常支付工资;
员工上班,应支付3倍工资。
1月28日-1月30日(周二、周三、周四) 休息日,无薪休假日 员工不上班,不支付工资;
员工上班,可补休,不补休应支付 2倍工资。
延长假期 1月31日(周五) 原为工作日,新增假期 员工不上班,是否应支付工资存有三种观点,请关注参考本区域人社部门解释。
有认为3天均无需支付,有认为3天均应支付,本所倾向于认为1月31日、2月1日为带薪休假日,应支付工资,2月2日原本为休息日,无需支付工资。
员工上班,可补休,不补休应支付 2倍工资。
2月1日(周六,原来应该调休上班) 原为工作日,新增假期
2月2日(周日) 休息日
延迟复工期 2月3日-2月7日(周一-周五)) 原为工作日,休息日or停工、停产期 各地标准不同,请关注参考本区域人社部门解释。
员工不上班,各地多数认为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本所律师倾向于认为2月3日-7日为带薪休假日,应支付工资、2月8日、9日为无薪休假日,无需支付工资。
员工上班,上海认为2月3日-2月9日均需支付2倍工资;广东省认为2月3日-2月7日按正常工资支付,2月8日、2月9日按2倍工资支付。
2月8日-2月9日(周六、周日) 原为休息日,休息日or停工、停产期
 
 
 
附件2:国家及各地区重要通知汇总表

日期 地区 发文单位 官方通知链接
2020年1月24日 国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020年1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明电〔202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2020年1月27日 上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2020年1月27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2020年1月27日 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告》
2020年1月28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市人社局权威解答》
2020年1月24日 北京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2020年1月3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2020年1月28日 广东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2020年1月30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相关问题解答》
2020年1月26日 浙江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2020年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2020年1月28日 南京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人社局就贯彻落实各级有关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用工工作的通知》
2020年1月27日  重庆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年1月31日 青岛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2020年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