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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应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第一案 代表国内中小型企业 应对惠普百万索赔
2015-05-22 10:02:24   


          2015年3月27日,我所主任合伙人薛琦、代理人王聪代表客户应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第一案”。该案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一案,由全球著名信息科技公司惠普公司诉上海胤嘉国际贸易公司。这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2015年1月1日成立后受理的第1号案件,也是首起开庭审理的案件。该案引起业内广泛重视,当天即有电视媒体对整场庭审进行了全程录像,上海东方卫视当日在夜间新闻中就对此案进行报道。
 
        我所主任合伙人薛琦作为资深知识产权人,已有16年的从业经验,兼具专利代理人和律师双重身份,在专利获权维权方面具有深厚的经验。代理人王聪是我所计算机、微电子领域的专家,他也是法律与技术的双料人才,兼具专利代理人及实习律师的双重身份。我所主任合伙人薛琦在案件庭审之后,接受了上海东方卫视和科技日报的特别采访,表达了自身对于本次案件的看法。
 
        原告惠普向我所代理被告方上海胤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索赔100万,经过两个小时的激辩,最终未当庭宣判。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第一,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第二,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赔偿数额是否于法有据。
 
        第一,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关键在于认定被告涉案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此双方的意见分歧较大。我方律师认为原告的检测报告只有10张图,并且依据一张侵权对比分析表而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的涉案产品中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原告的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第二,如果被告确实构成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该如何界定以及被告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双方律师也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我方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专利法》规定:如果构成侵权,制造商不能再生产该产品,还要进行赔偿;作为销售商,如能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以证明销售者的身份,届时只需要停止侵权即不再销售该墨盒。关于赔偿的金额,我国《专利法》65条规定如下标准:第一,依据专利权人因为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失确定赔偿金额,原告在此案中并没有举证; 第二,依据被告因为侵权专利获得利益的数目确定赔偿金额,原告也未举证被告侵犯其专利获益的数额为一百万;第三,若前两种标准都无法确定赔偿金额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在1万元到1百万元之间酌情确认一个数字,本案即应适用此项。
 
        目前,该案还在审理当中,这次惠普公司一共向我方当事人提起了6个诉讼,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1号-6号案件,共涉及3个发明专利及6个产品。我方律师将尽全力运用自身专业素质及经验为被告方提供有效辩护。同时,我方律师更坦言原告作为世界500强,早在2012年就策划发起系列起诉,无论最后案件的审理结果如何,都将成为知识产权保护进入新的里程碑的重要标志。


视频资料:

  
            
凤凰网:
http://v.ifeng.com/news/society/201503/01a5b7d6-fc1e-4de0-9cdd-857dae5fe435.shtml
搜狐视频:
http://tv.sohu.com/20150327/n410438597.shtml
相关阅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www.sipo.gov.cn/mtjj/2015/201504/t20150401_1095590.html
科技日报:
http://digitalpaper.stdaily.com/http_www.kjrb.com/kjrb/html/2015-04/01/content_298448.htm
人民网: http://scitech.people.com.cn/n/2015/0415/c1057-26845163.html
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fz/2015/03-27/716566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