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工业株式会社专利复审请求案授权(代理人:薛琦、杨东明)
2013-03-13 14:00:15   

案件信息:
申请号:200380107755.1
发明创造名称:金属表面微细化方法及由该方法制得的金属制品
申请人:新东工业株式会社
代理人:本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薛琦、杨东明在专利申请复审程序中作为申请人新东工业株式会社的代理人。
     
案由:
     申请人新东工业株式会社于2003年12月25日提交了申请号为200380107755.1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分别于2006年9月8日和2007年6月8日发出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书中引用了三篇对比文件,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3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分别于2007年1月22日和2007年8月23日针对两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了两份意见陈述书,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认为新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审查员于2007年11月9日作出了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的主要理由和证据:
          申请人认为,本发明中对单位面积功率的调整,同时涉及到三个要素,分别是撞击动量、撞击时间和接触面积。并且在说明书实施例中也作了详细的公式推导,对调整的过程和结果都作了说明。而对比文件1中提到,通过确定循环运动的速度使弹丸获得足够的动能,可见其只是一味地通过调整弹丸的质量和速度进而调整动能。纵观对比文件全文,并未发现提及对撞击时间和接触面积的调整,而是很大篇幅在论述对零件表面的物理化学处理等内容。
   可见,对比文件1的发明人并未意识到要得到粒径小于1微米的晶粒,是需要对单位面积功率(由上述三要素决定的)进行调整的。虽然调整弹丸的动能也能够得到粒径小于1微米的晶粒,但显然,本发明的认识比对比文件更深了一个层次,而这也正是本发明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所在。基于上述主要论述,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备创造性。
 
结果:
     专利复审委员会同意了申请人的意见,并撤销了驳回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