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瑜、江文彦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胜诉(代理人:薛崎、杨东明)
2013-03-13 13:59:14   

案件信息:
申请号:200720069025.2
实用新型名称:一种舵机
专利权人:田瑜、江文彦
请求人: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本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薛琦、杨东明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作为专利权人田瑜、江文彦的代理人。
 
案由:
2011年9月1日,请求人以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第三次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5篇对比文件作为证据。
2011年10月17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于2011年11月24日参加了口头审理。
2012年3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该案作出第182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请求人的主要理由和证据:
 请求人以“国外微型遥控器模型飞机介绍”(参见2005年第4期《航空模型》)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两篇专利文件和两篇公知常识性证据中的一篇或几篇相结合,论述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的主要理由和证据:
专利权人主张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在所述滑块底面设置有一电刷,在所述舵机驱动电路板上,印制有一条形的碳膜和银膜,且所述滑块底面上的电刷与该碳膜和银膜相接触”,在上述对比文件中都没有任何技术启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并且权利要求3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其他信息:
请求人在此之前已经两次对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两次都是使用“国外微型遥控器模型飞机介绍”(参见2005年第4期《航空模型》),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再加上电学领域中涉及电位器的对比文件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但是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3两次都被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有效。两次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分别为第13717号决定和第15552号决定,其中第13717号审查决定,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2726号行政判决书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705号终审行政判决书中,被判决维持并生效。
 
结论:
专利复审委员会支持了专利权人的主张,维持了权利要求3有效。请求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一中行初字第1693号行政判决,维持第182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请求人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