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专利复审请求案授权(代理人:薛琦、杨东明)
2013-03-13 13:56:55   

案件信息:
申请号:200610029361.4
发明创造名称:用车床尾架套筒外径校正小拖板角度加工圆锥体的方法
申请人: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
代理人:本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薛琦、杨东明在专利申请复审程序中作为申请人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的代理人。
     
案由:
     申请人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26日提交了申请号为200610029361.4的发明专利申请,其中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2。审查员分别于2007年8月3日和2008年3月7日发出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书中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分别于2007年12月18日和2008年5月7日针对两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了两份意见陈述书,两次均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均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审查员于2008年6月27日作出了驳回决定,认为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意见陈述书中描述的技术效果“该方法用于加工一件具有多锥度的工件时无需中途拆卸工件,对车床主轴中心线重新进行检验”,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的主要理由和证据:
          申请人于2008年8月4日提出了复审请求,认为上述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中直接推导出的,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是针对于申请人检索到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不需要也不可能穷举地一一罗列出本发明针对本领域所有现有技术所达到的所有技术效果。同时,申请人还提交了本领域的一篇技术手册和一篇技术标准作为证据,以进一步证明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结果:
     专利复审委员会同意了申请人的意见,并撤销了驳回决定,本申请于2009年6月24日被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