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旦福化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CROC”商标异议核准注册
2013-03-13 13:53:42   

 
案件信息:
初审公告号:6236510
初审公告期:第1195期
被异议商标:CROC
异议人:鳄鱼恤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润旦福化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代理人:本事务所在异议答辩程序中作为被异议人润旦福化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代理人。
 
案件概况:
润旦福化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1类“脂肪酸、油酸、硬脂酸、工业用甘油、表面活性化学剂、酯、脂肪胺、季铵盐、脂肪醇、脂肪酸甲酯”商品上注册“CROC”商标(见图1)。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第6236510号“CROC”商标,并在第1195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鳄鱼恤有限公司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本事务所代理被异议人按期进行了答辩。
 
异议人理由:
被异议商标“CROC”与异议人公司“鳄鱼恤CROCODILE及鳄鱼图形”商标(见图2)的英文部分构成近似。另外,异议人称其公司的商标是中国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因此,应撤销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
(一)两商标含义不同;
(二)读音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
(三)异议人在国内申请的多件商标均被驳回,处于复审待审状态,因此,异议人声称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理由不具备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被异议人无恶意抄袭之嫌。
 
异议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CROC”与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已初步审定公告的“CROCODILE”等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及被异议人摹仿、复制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第6236510号“CROC”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图1 被异议商标


图2 异议人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