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弼兴案例】弼兴代理专利无效案例入选国知局专利复审无效部典型案例汇编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所编著的《以案说法——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汇编(2018-2021年)》(下简称《以案说法》),共精选了2018年以来审结的200余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复审、无效案例优秀决定,进行分析、梳理和提炼,归纳总结相关审查规则要点。

 

弼兴专利代理部机械二部高级部长罗洋、高级合伙人杨东明所代理的发明专利无效案件(第44371号无效决定)入选“通过技术特征的对比确定区别特征”一节,为此节收录的三个典型案例之一。本案中,我所代理客户应对无效宣告请求,并成功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案例要点===

要准确划定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前提是准确把握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同时充分理解并准确把握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

一份现有技术中可能存在多个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进行对比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应当是上述现有技术中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而不是一份现有技术中多个技术方案的组合。

 

===案情简述===

该无效决定的决定号为(第44371号)。上海新泊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为专利号为“201310561774.7”,发明名称为“升降式停车库”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发现市场上存在侵权产品,故委托我所提出专利侵权诉讼。该案被告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所代理客户答复无效请求,并成功维持专利全部有效。

 

1、在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用两篇证据(证据1:CN202882495U;证据2:CN103343635A;)相结合来主张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中的专利共有4个实施例,请求人以实施例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主张证据1已公开了本专利的下轨结构。该主张表面看来似乎合理,但我方仔细研究证据1后发现,请求人的最接近现有技术认定存在问题。

 

证据1说明书中出现了两种下轨道结构,第一种(参见其说明书第[0030]段)为一侧设有单个侧向凹槽轨道、凸型轨道设于侧向凹槽的下翻边上,对应其附图 6的单侧向凹槽轨道结构,第二种(参见其说明书第[0034]段)为凸型轨道直接固定在基础上,两条侧向凹槽轨道分离地设在凸型轨道的两侧的双侧向凹槽轨道结构,该轨道没有图示。可见,证据1中上述两种下轨道的方案为两个不同的、独立的技术方案,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中创造性判断方法的相关规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应将证据1公开的两种下轨道结构中的一种作为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请求人将两种技术方案进行组合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评价方式不能予以接受。

 

基于此,我方向合议组详细陈述了上述事实和观点,并主张该专利具有创造性。合议组接受了我方观点,将实施例1中的第一种方案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确定了区别技术特征。

 

 

 

2、请求人又主张,即使将实施例1中的第一种方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施例1中的第二种方案也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第一种方案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而我方在口审前的准备中已对这一结合方式做出预判,并做好了充分的预案,主张结合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强调“一体型”的下轨结构安装方便,且第一轨道和第二轨道的底面为一体结构。并且我方从证据1说明书中也找到了文字描述,通过严密论证,说明证据1的轨道是直接固定在基础上,恰恰排除了凸型轨道可以和侧向凹槽轨道整体安装的情形,它是一种分体的“组合型”轨道,即使证据1在第一种下轨道结构中公开了凸型轨道可以安装在侧凹槽轨道的下翻边上形成一个整体,但由于第二种下轨道结构给出的上述相反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缺乏将二者结合的动机。

 

最终,我方通过全面的论述,一一反驳了请求人的所有争辩方向,从而在论述创造性时非常具有说服力。

 

后得知本书将本案例收录其中,我们颇感荣幸。或因实际中这类创造性判断问题非常典型,且容易出现判断偏差,故收纳入书中,以期为业界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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