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弼兴法谈】费用减缴 - 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篇

 
 

作者:涉外专利秘书部  黄丹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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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介绍关于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费用减免规定,包括如何依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办理费减请求的相关事宜。

 
 

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阶段

申请费用减缴

 
 
 
 
 
 

针对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阶段申请,请注意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实质审查费的减缴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 “7.2费用减免”一节的判断标准和减免比例进行缴纳,不依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处理,上述费用减免无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

 

判断标准和减免比例如下:

 
 
 
 
 
  • 申请费和申请附加费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国际申请受理局的PCT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可以免缴申请费和申请附加费。

 

以其他国家专利局作为受理局的PCT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不可以享受免缴,需全额缴纳申请费和申请附加费。

 

例如:申请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了一件PCT国际申请,该PCT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需全额缴纳申请费和申请附加费。

 
  • 实质审查费     

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在提交实质审查请求时,需缴纳实质审查费。实质审查费的减缴与出具国际检索报告的国际检索单位有关。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

 

由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减缴20%的实质审查费,即只需要缴纳80%的实质审查费。

 

如果国际检索报告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或瑞典专利局作出的,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需全额缴纳实质审查费。

 
  • 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的年费、复审费  

除前文提及的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实质审查费以外,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的年费和复审费依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进行处理。

 

针对费用减缴请求审批通过的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阶段申请,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的年费和复审费可减缴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的年费和复审费可减缴70%。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费用减缴手续

 
 
 
 
 
 

资质规定: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 手续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交费用减缴请求,需要先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请求费减备案。在费减备案通过后,在费减备案有效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

 
  • 费用

办理费减备案和提交费用减缴请求均无需缴纳官费。

 
  • 时间

在费减备案有效期内,费用减缴请求可以在专利申请有效期间的任何时间提出。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同时请求费用减缴,或者在后续申请过程中提交费用减缴请求。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缴,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减请求。

 

因此,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已获得费减备案,还请在费减备案有效期内尽早提出费用减缴请求。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一个自然年度办理一次费减备案即可。针对同一件申请,在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变更的情况下,费用减缴请求只需提交一次。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如果获得费减备案,可在费减备案有效期内重新提交费用减缴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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