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弼兴法谈】韩国专利转让公证文件法律依据

作者:涉外专利秘书部    谭苏荻

中国申请人在办理韩国专利转让过程中,一般会被要求提供以下几类文件:

其中,表明法人国籍的公证件主要为证明转让证明签名者的权限,所以通常要求上述1、3文件为同一人签署。有时为方便转让方签字,1和3文件会被合并为一个文件,即需公证的表明法人国籍的《转让证明》。不少客户询问为什么非要准备《法人国籍证明》?韩国专利要求的公证文件法律依据为何,为何一定要办理公证?据此,本文将介绍韩国针对转让文件,以及办理公证手续的法律法规,供权利人参考。

依据法规在专利申请进行转让等登记时:

  • 如申请人为外国人,需要提交证明其国籍的文件。

  • 如果申请人为外国法人,需要提交证明其作为法人的文件。


而能反映上述第2种情况的文件,即为《法人国籍证明》(Corporate Nationality Certificate, CNC)。相关依据如下:

  • 专利权等的登记令(韩国总统令第29449号)第22条(申请所需附加文件)第1项第5条:申请人(包括登记权利人、登记义务人、第2项规定的第三方、第2-2项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及第3项规定的继承人或一般继承人)为外国人时,需要可以证明其国籍的文件(仅适用于未依据《出入境管理法》第31条进行登记的外国人的情况)。

  • 专利权等的登记令(韩国总统令第29449号)第22条(申请所需附加文件)第1项第6条:申请人为外国法人时,需要证明其为法人的文件。


  • 专利权等的登记令(韩国总统令第29449号)第22条(申请所需附加文件)第1项第7条:符合下列各项任意一项时,依据各项分类的申请人印章证明书或《本人签名事实确认等相关法律》第2条第3项规定的本人签名事实确认书或同法第7条第7项规定的电子本人签名确认书签发证(外国人的情况指相应的证明书或确认书),第1款:在申请专利权等相关权利的确定登记、专利权等或专利权等相关权利的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时:登记义务人。

上图为专利权等的登记令(韩国总统令第29449号)第22条原文(部分)

韩国专利局相关审查文件中也规定了对于相应公证件要求:


《关于在外国制成的公证文件的登记审查指南》

第1条 外国公证文件的基本要求

在外国公证员制作的文件上需要记载有公证员的印章(钢印、压印或者印戳等)、公证员的签名及所在地、制成日等信息。


第2条 公证员的国籍

公证员无需与申请人相同国籍。


第3条 宣誓公证

第1项 除了由公证员制成的公证书或公证员认证的申请人制成的文件外,以在公证员前宣誓或者陈述的方式制成的公证书(Affidavit)亦可得到认可。

第2项 上述以宣誓方式制成的文件,需要记载有“在(公证员)面前(in the presence of)”、“在我面前(before me)”、“宣誓(oath, swear)”等语句,以在公证员面前宣誓的方式制成文件。


第4条 电子签名公证

第1项 公证员直接以电子方式签名的公证书即认定为合法的公证文件。

第2项 在提交具有一般签名形式的电子签名公证书时,需要在翻译处写有“本公证书由公证员合法签署电子签名,确认为公证员合法签名”等意思的说明。

第3项 在提交具有非一般签名形式如由文字·记号(数字符号)等构成的电子签名公证书时,需要在翻译处写有“本公证书由公证员合法签署电子签名,确认为公证员合法签名”等意思的说明,除此之外,翻译文后还需追加电子签名文件内体现其有效签名的相关属性资料(签名人认证)等复印件(截屏)。


第5条 权利处理

第1项 登记义务人为自然人时,需证明在权利处理文件(以下称“转让证明”)上签名的人和权利人为同一人。

第2项 登记义务人为法人时,需确认1)起法人为现存法人的事实,2) 在转让证明上签名的人其有权限代表法人进行签名的事实。但是,有签名权限的确认,可以是和“代表人(representative)”相似职位的。

第3项 转让证明本身不一定要公证,转让证明不是公证件的情况下,转让证明上的签名和国籍证明等文件上记载的签名,需一致。


第6条 翻译错误导致的标示订正

外国权利人的名称及地址由在翻译上的差异而导致的不一致的,为了订正其不一致而申请“登记名义人标示综合管理”时,代理人(律师)在说明文件上,需对其翻译上的差异进行准确的说明并保证订正前后的权利人为同一人,此时需对该合法原因文件进行认证。

 

韩国专利局针对公证文件的要求具体且详细,为保证公证文件的顺利制成,转让方可以找办理涉外专利公证经验丰富的公证处进行公证,注意避免遗失错漏导致公证文件无效。同时,韩国专利局还规定公证件有效时间为文件签署日起6个月内,因此在处理转让流程时需要把握好时间节点,以免造成公证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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