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弼兴法谈】浅谈专利侵权中的现有技术抗辩

浅谈专利侵权中的现有技术抗辩

国内专利代理部机械二部部长

罗洋


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诉讼中常见的抗辩方式之一,被诉侵权人通过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从而主张不构成侵权。其依据为《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仅以被诉侵权产品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已经公开的其他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为必要;也就是在进行现有技术抗辩的判断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与专利权保护范围无关的技术特征无需考虑。同时,不能因为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的专利相同而排除现有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


一、案情回顾


梁渤涛(以下简称“原告”)为专利号为“ZL 200980000346.9”,发明名称为“一种无避让型立体停车位的车台板结构”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于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宁波车佳轩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我所受原告委托代理该案件,经过开庭审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该判决已经生效。


二、涉案专利、涉案产品以及现有技术的简要介绍


1.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以及专利图

一种无避让型立体停车位的车台板结构,包括车台板(18)、与车台板连接的车台板立柱(22),支撑车台板沿转动立柱(17)升降的前滚轮(27)、后滚轮(28)和侧向滚轮(29),所述前滚轮安装在车台板立柱上,所述后滚轮安装在升降后支架(26)上,其特征在于,沿着车台板立柱的左右两侧分别连接着一块翼板,所述翼板为,自车台板立柱(22)侧面伸向转动立柱(17),并在转动立柱侧面向外折弯成为“L”形的L形翼板(24、25),每个L形翼板上靠近所述转动立柱的一侧分别装配着所述侧向滚轮(29),所述L形翼板远离转动立柱的那一边则与所述升降后支架(26)连接。


2.  涉案产品


3.  现有技术的专利简介以及专利图涉案产品

被告以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抗辩为由主张不侵权抗辩,并提交授权号为US2835964的美国专利文件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

专利号为US2835964的美国专利文件记载内容为:其公开了一种用于支撑焊接或其他操作的工作台,其中设置该台面(10)可升高或降低以及倾斜的工件支撑,以便于执行焊接或其他操作,该工作台具有支撑和升降物体的功能,同样能够支撑和升降汽车,其包括:工作台10;与工作台连接的悬挂支架15;支撑工作台10沿立柱升降的前滚轮26、后滚轮26和侧向滚轮29;前滚轮安装在悬挂支架15上。


三、现有技术抗辩过程及结果


被告认为现有技术的专利所公开的内容,工作台10相同于被控侵权产品的车台板;与工作台连接的悬挂支架15,等同于被控侵权产品的车台板立柱;支撑工作台10沿立柱升降的前滚轮26、后滚轮26和侧向滚轮29,相同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支撑车台板沿转动立柱升降的前滚轮、后滚轮和侧向滚轮;前滚轮安装在悬挂支架15上,相同于前滚轮安装在被控侵权产品的车台板立柱上。沿悬挂支架15两侧分别连接有一翼板1001,该翼板1001为,自悬挂支架15侧面伸向立柱,并在立柱侧面像外折弯成“L”形翼板,每个翼板上靠近立柱的一侧分别装配着侧向滚轮26,L形翼板后端与升降后支架1000连接,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技术专利不同之处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立柱是转动立柱,现有技术专利中不是转动立柱。但在无避让型立体停车位技术领域中,立柱为转动立柱是公知常识。

原告认为:该美国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分属不同技术领域, 而且没有公开“转动立柱”“左右两侧的L形翼板”以及“升降后支架”的技术特征,并且美国专利中的轮?和三角板的结构和作用与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升降后支架和L形翼板的结构和作用完全不同。

法院认为:被告据以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专利文件,其公开的是一种支持焊接或其他操作工作的操纵器,被诉侵权产品是无避让型立体停车位的车台板结构,两者并非相同的技术领域,且在该份美国专利中折边为倾斜布置,亦未公开“转动立柱”“左右两侧的L形翼板”以及“升降后支架”的技术特征。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未被完整公开,被告据此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四、反驳现有技术抗辩的方式


对现有技术抗辩进行审理时,审理的主要内容是涉案产品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关系,即涉案产品中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专利进行比对分析以判断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其中,该案中涉案产品所属的技术领域为无避让型立体停车位,特别是涉及无避让型立体停车位的车台板及其立柱的支撑和装配结构,公开了一种无避让型立体停车位的车台板结构。而现有技术的专利其所属的技术领域为机械操作工作领域,公开了支持焊接或其他操作工作的操纵器。两者所属的技术领域完全不同。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可以通过一份现有技术的专利加上公知常识的结合来与涉案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从而来确认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抗辩。其中,现有技术专利公开了立柱,在无避让型立体停车位技术领域中,立柱为转动立柱是公知常识。在反驳时还是需要从所属的技术领域出发,分析为什么现有技术专利所公开的是立柱而不是转动立柱,其本质是因为现有技术不需要转动就能够实现其基本功能作用。然而涉案产品中所属的技术领域为无避让型立体停车位,为了实现无避让是必须要具备转动这一功能,也就必须具有转动立柱这一技术特征,从而进一步能够得出涉案产品与现有技术专利的不同。

在判断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时,应以技术特征作为比较对象,辨别涉案产品的技术是否属于现有技术。其中,虽然在现有技术专利中通过附图可知立柱的两侧具有向外折弯成的折边,其所达到的效果是利用斜三角形的折边来加强对水平板的承载。但是在涉案产品中具有L形翼板以及其的连接配合关系,其所达到的效果是具有抗弯能力强、支撑滚轮能力强、且成本低。由此可知,现有技术专利中的折边结构与涉案产品中的L形翼板的结构和作用都不相同。因此,在比对时还是从技术特征出发,原则上,如果现有技术不具有某项技术特征,而这项技术特征在涉案产品的技术方案中能够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其技术功能和效果与现有技术的相对特征存在区别的情况下,应认定涉案产品与现有技术之间具有实质性差异,从而判断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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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罗洋

国内专利代理部机械二部部长

律师、专利代理师

从业11年以来,罗先生尤其擅长机械设计与制造、汽车制造、工业自动化、电子精密机械、热源发动机、建筑工程、环境工程、材料及金属热处理、铸造、外观设计等领域的专利申请撰写及审查意见答复、无效宣告或请求,以及专利诉讼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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