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弼兴法谈】开源协议的演进与法律逻辑——DeepSeek开源大模型的启示
开源协议的演进与法律逻辑
——DeepSeek开源大模型的启示
弼兴法律服务团队出品
作者: 徐瑜璠
审稿:黄书立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迅猛发展,软件开发生态愈发重视协作与共享。开源协议作为技术开放的制度性载体,其法律结构日益复杂,已成为企业合规体系与产业战略中的关键一环。特别是以 DeepSeek 为代表的新一代大模型开源路径,呈现出技术商业化、风险控制与协议创新的多重交汇。本文旨在梳理开源协议的发展演进、法律基础、主流类型及其异同,结合 DeepSeek 模型开源策略加以案例化剖析,尝试为技术企业、法律服务者提供可操作的分析框架。
一、开源协议的历史演进与法律基础
(一)自由软件运动:开源精神的思想根基
自由软件运动是一项旨在确立并保障软件用户基本权利的社会性法律与技术变革运动,其核心在于确保用户享有所谓“四大自由”,即:自由运行软件、自由查阅和研究源代码、自由修改软件及其源代码,以及自由复制和再分发原软件或修改后的版本。[1]这一理念最早源于20世纪70年代黑客文化与学术界的协作精神,由理查德·斯托曼(Richard Stallman)于1983年通过发起GNU项目正式提出[2][3],并于1985年设立自由软件基金会(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FSF)以制度化推进其理念。自由软件运动强调知识共享与技术协作,明确反对通过专有软件许可限制用户对软件的控制权,倡导以自由许可取代私有垄断,从而实现技术进步与社区共建的良性循环。
自由软件运动倡导使用“传染性”开源许可证(即Copyleft,为了表达对软件著作权Copyright保护的叛逆,自由软件使用了与之相对的Copyleft一词),例如GNU通用公共许可证(GPL),要求衍生软件同样遵守自由许可条款,以防止自由软件被纳入闭源系统中。[4]尽管部分批评者质疑这种机制是否违背“自由”的本意,并推崇更宽松的MIT或Apache协议,但支持者认为Copyleft能够保护自由生态,防止代码被商业闭源所“吞噬”。此外,该运动还主张软件文档也应自由开放,以便用户同步修改与传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软件社区”。
(二)开源运动:务实主义下的协议体系重构
“开源”(Open Source)这一术语由自由软件开发者 Bruce Perens 和 Eric S. Raymond 创立的“开放源代码促进会”(Open Source Initiative, OSI)正式提出,旨在突出开放式开发模式的技术优势,而非强调“自由软件”所侧重的道德与权利理念。虽然两者在理念诉求上存在差异,但从法律层面看,“开源许可”与“自由软件许可”本质上属于相同类型的著作权授权机制,均赋予用户源代码的使用、修改与再分发权。[5]
Eric Raymond 是开源理念的重要推动者,他认为“开源”一词更易为企业界接受,能够更好体现自由/开源软件(FOSS)开发在效率、协作和市场化方面的实际利益。在其代表作《大教堂与市集》中,他将开源开发比作自由开放的“市集”,强调通过大规模社区参与、持续反馈和广泛测试带来的质量优化与创新优势,提出著名观点:“只要足够多的人查看,所有的Bug都会变得浅显”(Given enough eyeballs, all bugs are shallow)。[6]在其倡导下,包括IBM、Netscape、Mozilla、Apache、Apple、Microsoft和Nokia在内的诸多大型科技公司陆续采用或自创开源许可证,并经OSI认证发布其开源项目,推动开源开发模式正式进入商业技术主流。
从自由软件运动到开源运动的转向,体现了从理念驱动向制度建构的过渡。GPL、MIT、BSD、Apache 等主流协议的出现,使得开源模式得以法律化、可操作,并逐渐成为云计算、AI 等关键领域技术演进的重要推动力。
(三)法律属性:开源协议的双重法律构造与司法确认
从法律结构上看,开源协议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文本,但其在全球主要法域中普遍被认为同时具有著作权许可属性与合同关系属性,构成一种具有双重效力的“复合型法律工具”。该法律结构的内核在于:开源协议一方面作为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事前授权文件,依法享有著作权法上的正当性;另一方面,用户在明确知悉且使用该作品时,即被视为接受协议条款,从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事实合同关系。
因此,当开源协议被违反时,权利人可依据具体情况同时或择一主张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目前国际主流司法判例普遍认同这一法律定位,并在多个重要案例中予以确认:
1、美国:版权侵权与违约责任并存的判例实践
在 2017 年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方法院审理的 Artifex v. Hancom 案中,法院明确认定:开源许可证不仅构成有效的著作权许可文件,同时也是一份具有可执行力的合同。若用户违反如GPL 等协议项下的许可义务,原始著作权人可同时在版权法与合同法框架下主张救济。法院特别强调,合同权利的主张不得减损权利人对版权侵权责任的追诉权利。[7][8]这一判例在美国法域内进一步明确了开源协议的法律地位,为开源合规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依据。
2、德国:开源协议构成附解除条件的法律合同
在德国著名的 Harald Welte v. D-Link 案中,德国法院从《德国民法典》的一般合同法规定出发,详细论证了GPL开源许可证的合同属性。法院认为,尽管用户未主动明示接受开源协议,但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51条“默示承诺”制度,协议条款仍可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若用户在使用、修改或再发布软件过程中未遵守协议中关于附带完整源代码、保留版权声明、披露许可证文本等要求的,构成合同违约,同时也可认定为对著作权的侵害。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确认其GPL许可项下的使用权已依法终止,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58条所规定的“附解除条件合同”规则。[9][10]
3、中国:开源协议被法院认定为“非典型著作权许可合同”
在我国审理的“罗盒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案”[11]中,人民法院同样确认开源协议兼具版权许可与合同双重属性。法院指出,根据开源社区用户协议的约定,用户在平台发布源代码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对其他用户作出的附开源协议条件的非排他性授权,由此形成附解除条件的非典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受《民法典·合同编》的规范。使用人一旦违反协议规定(如未附带许可证文本、修改后未注明来源等),原权利人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主张违约责任或版权侵权责任,二者并不冲突,但不得重复获偿。
二、主流开源协议类型解析与比较
开源协议作为连接技术共享与法律秩序的重要制度安排,其核心在于通过授权条款平衡代码作者、使用者及商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目前国际上被广泛采纳的开源协议大致可分为两大类,各具法律特性和适用场景。
(一)两大基本类型:宽松型(Permissive)与著佐权型(Copyleft)
1、宽松许可证(Permissive License)
宽松类协议如 MIT、BSD、Apache 2.0 等,采用最小限制原则,允许用户在保留原始版权声明的前提下,自由使用、修改、再分发乃至闭源商业化使用代码及其衍生产品。其不对衍生作品设置强制性的开源义务,适用于希望加快产品化落地、减少合规负担的企业或项目方。
优势:法律限制少、商业灵活度高、与专有软件兼容性好。
不足:未对衍生使用设限,可能导致开源成果被“私有化”利用,限制了社区反馈与生态正向积累。
2、著佐权许可证(Copyleft License)
此类协议以 GNU GPL、AGPL 为代表,要求所有衍生作品或再发布版本必须继续沿用相同或兼容的开源协议,确保源代码及其演化链条始终处于“开源”状态。若未遵守继承义务,将面临开源协议终止及侵权法律责任。
优势:保障开源生态的可持续性与知识共享精神,防止“闭源掠夺”。
不足:商业兼容性较低,可能在企业实践中引发传播性(“传染性”)风险及许可证冲突。
(二)典型开源协议条款解析
1、MIT 许可证[12]
MIT License 是当前使用最广泛的开源协议之一,其核心特点是简洁、宽松,仅要求:
在所有源代码副本和再分发中保留原始版权声明与免责声明;
开发者可将其用于任何目的,包括商业化与闭源再发布;
协议免除原作者对代码适用后果的法律责任。
2、BSD 许可证
BSD License 最初源于伯克利加州大学,其主要变体包括 2-Clause BSD[13]与 3-Clause BSD[14]:
类似MIT,允许任意使用、修改、再分发;
要求保留版权声明[15];
2-Clause BSD在3-Clause BSD的基础上删除了禁止未经授权使用开发者名义推广的条款。
3、Apache License 2.0[16]
Apache协议在传统宽松条款之外,特别增加了以下内容:
明确的专利授权机制(贡献者不得再主张相关专利侵权);
商标使用声明(商标权利人并未授权其品牌、商标或产品名称的使用权,唯有在合理、惯常的情况下,例如在技术文档中注明“基于 Apache 项目”,或在NOTICE文件中如实引用源项目名称等,才可以在不额外获得授权的前提下使用权利人品牌、商标或产品名称;
明确源代码变更记录要求。
4、GPL 许可证(v2/v3)[17]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PL) 是 Copyleft 授权体系的代表,其关键条款包括:
所有基于GPL软件的衍生作品必须公开源代码;
不允许将GPL代码与闭源代码混合使用;
GPL v3版本进一步强化了对“数字限制管理(DRM)”及“专利交叉授权”的限制。
(三)典型协议对比分析

(注:本表所述协议特性仅基于当前协议版本和实践中的一般适用情况,开源协议作为不断发展的体系,未来可能发生变化。)
三、DeepSeek开源模式分析:从定制协议到MIT的一体化转型
DeepSeek 作为当前中国人工智能大模型领域的重要开源代表,其开源策略历经多个版本调整,反映出企业在开放性、合规性与商业化之间不断寻求平衡的路径选择。下文以 DeepSeek-R1、DeepSeek-V3 初版 及 DeepSeek-V3-0324 版本 为例,对其许可策略演进过程进行梳理与分析。

1、DeepSeek-R1
DeepSeek-R1 自发布起即采用 MIT 许可证,无论是代码仓库还是模型本体均在该协议之下公开[18]。这一许可方式赋予用户高度的自由,包括但不限于查看源代码、用于商业目的的再开发,以及将衍生版本封闭发布,形成了较为宽松的开源起点,有助于吸引外部开发者、社区研究机构快速采用并部署。
2、DeepSeek-V3
初版的DeepSeek-V3模型,代码部分采用 MIT 协议,但模型参数、权重、使用方式则引入自定义限制性条款,主要包括[19]:
用途限制:禁止将模型用于军事用途、虚假信息生成及其他特定高风险场景;
再分发合规要求:要求在再分发或修改模型时附带原始版权声明,并注明修改记录;
使用声明与合规义务:鼓励用户签署使用声明或合规承诺函,反映企业对模型使用安全的关切。
这一阶段的策略体现了 DeepSeek 在推动技术开放的同时,积极防范大模型被滥用、误用的法律与伦理风险。但也因附加条款增加了使用复杂性,限制了其生态扩展速度。
3、DeepSeek-V3-0324
至2024年3月发布的DeepSeek-V3-0324模型,DeepSeek正式将该模型内包括模型权重在内的全部组件统一采用MIT协议[20]。此举不仅表明 DeepSeek 向国际通行的开源实践靠拢,更折射出其在全球大模型竞争背景下,力求通过降低生态门槛以扩大社区影响力与实际落地场景的战略考量。
DeepSeek 的开源路径表明,随着技术成熟与社区外溢需求提升,许可协议策略的开放程度正逐步成为企业构建开源影响力的关键变量。在保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选用更为宽松、通用的许可模式,不仅可以减少企业合规负担,也有助于增强开发者对模型的接受度与参与度。
对于其他大模型企业而言,DeepSeek 的案例提示我们:许可协议不仅是法律工具,更是企业开放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背后映射的是“治理哲学”与“合作边界”的动态演化。
结语
开源协议作为链接技术共享与法律规范的桥梁,其演进不仅关乎程序员的协作文化与软件治理逻辑,更已成为全球科技企业战略布局、合规治理与生态建设的重要制度变量。从自由软件运动的理念唤起,到开源运动的实践重构,再到 DeepSeek 在实际项目中对协议路径的选择与优化,我们可以看到——开源协议不再仅仅是“许可”的文本安排,更是技术开放程度、法律责任配置与生态治理意志的复合体现。
在大模型时代,企业是否能够在开源与闭源之间找到合规、可控与可持续的平衡,直接影响其能否真正建立起开放生态与国际信任。未来,随着法律监管环境趋于复杂、AI安全伦理要求愈发严格,开源许可的文本设计、使用边界与责任机制也将面临更高要求。法律人作为开源合规体系的重要参与者,需不断深化对协议条款、实际应用及风险点的理解与应对能力,为技术发展提供稳健的制度支撑。
参考资料:
[1] “What is Free Software?”, at https://www.gnu.org/philosophy/free-sw.en.html, May 28, 2025 (last accessed)
[2] E. M. Corrado, H. Moualison Sandy & E. T. Mitchell, Nullis in Verba: The Free Software Movement as a Model for Openness and Transparency, Technical Services Quarterly, Vol. 35, 2018, pp. 269–279
[3] “Initial Announcement”, at https://www.gnu.org/gnu/initial-announcement.en.html, May 28, 2025 (last accessed)
[4] David McGowan, Legal Aspects of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in Joseph Feller, Brian Fitzgerald, Scott A. Hissam & Karim R. Lakhani (eds.), Perspectives on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MIT Press, 2005, p. 382
[5]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Navigating the Shibboleths”, at https://www.datamation.com/open-source/free-and-open-source-software-navigating-the-shibboleths/, May 28, 2025 (last accessed)
[6] Eric S. Raymond, The Cathedral & the Bazaar: Musings on Linux and Open Source by an Accidental Revolutionary (Revised ed.), O’Reilly Media, Sebastopol, California, 2001
[7] Artifex Software,Inc. v. Hancom, Inc., No.16-cv-06892-JSC, 2017 U.S. Dist. LEXIS 62815, Doc.32 (N.D Cal. Apr. 25, 2017)
[8] 祝建军,《开源软件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载《知识产权》2023年第3期
[9] District Court of Frankfurt am Main,In re Welte v. D-Link Deutschland GmbH, September 22, 2006.
[10] 祝建军,《开源软件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载《知识产权》2023年第3期
[11] 参见 (2019)粤73知民初207号判决书
[12] https://mitlicense.org/, June 19, 2025 (last accessed)
[13] https://opensource.org/license/bsd-2-clause, June 19, 2025 (last accessed)
[14] https://opensource.org/license/bsd-3-clause, June 19, 2025 (last accessed)
[15] Copyright <YEAR> <COPYRIGHT HOLDER>
[16]https://www.apache.org/licenses/LICENSE-2.0, June 19, 2025 (last accessed)
[17]https://www.gnu.org/licenses/gpl-3.0.en.html & https://www.gnu.org/licenses/old-licenses/gpl-2.0.en.html, June 19, 2025 (last accessed)
[18] https://huggingface.co/deepseek-ai/DeepSeek-R1, June 19, 2025 (last accessed)
[19] https://huggingface.co/deepseek-ai/DeepSeek-V3, June 19, 2025 (last accessed)
[20] https://huggingface.co/deepseek-ai/DeepSeek-V3-0324, June 19, 2025 (last accessed)
作者介绍

徐瑜璠
律师助理
徐瑜璠是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主要擅长知识产权、民商事法律顾问和争议纠纷解决等法律服务领域。
徐瑜璠本科和硕士均就读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拥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具有近两年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历,曾为多家科技、文化、快消行业的公司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并协助办理过企业合规、合同草拟和审阅、知识产权管理和维权、民商事诉讼和仲裁等事务。

黄书立
高级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
黄律师有着16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入选司法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涉外知识产权律师人才库,华东政法大学校友会理事及知识产权实务校外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合作导师,上海政法学院兼职教师,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等。
黄律师擅长知识产权、监管与合规、公司治理、资产处置、争议解决和投融资等法律服务领域。为企业就专利、商标和版权的布局申请,商业许可,诉讼仲裁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等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针对企业及其他主体日常经营涉及的法律合规,商事争议等提供高效法律服务;同时,为科技、文化类企业提供全周期的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及资本市场服务。
黄律师曾在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香港岭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讲授知识产权管理、商业运营及实践案例分析等课程;策划和支持国内首部“知识产权金融”实务专著的成稿及出版。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视为弼兴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如有任何问题,欢迎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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