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弼兴法谈】邓紫棋重录专辑“夺回孩子”的法律破局之道

邓紫棋重录专辑“夺回孩子”的法律破局之道

——音乐人作品保护指南


弼兴法律服务团队出品


作者: 刘薇

审稿:李心雨、李梦园

在华语乐坛的星河里,邓紫棋以其独特的嗓音与创作才华,成为了其中一颗明亮而独特的星星。然而当聚光灯追逐她在舞台上的华美表演时,一场关于歌曲版权归属的暗潮已在灯光未至处涌动六年之久,从未平息。直到2025年盛夏重录专辑如一颗巨石投入水面,这场版权浪潮终于达到高潮,让大众得以一窥音乐版权背后的复杂纠葛。

作为专业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律师团队,我们将从法律角度深入剖析这一事件,并为广大音乐人提供切实可行的版权保护建议。


一、背景介绍


2025年6月12日,邓紫棋发布微博长文郑重宣布,囊括了其12首经典歌曲的重录版专辑《I AM GLORIA》全网上线,勾起歌迷们无尽的情怀。然而邓紫棋在长文中同时透露,此次专辑重录是由于其与前公司蜂鸟音乐的版权纠纷。

根据邓紫棋长文透露,其与前公司蜂鸟音乐的合约约定合约期间邓紫棋创作歌曲的著作权属于蜂鸟音乐,邓紫棋方仅保留版税分成收取权利。与蜂鸟音乐解约后,蜂鸟音乐声明拥有邓紫棋103首歌的版权,并禁止其公开演唱。邓紫棋的歌曲大多为自己创作,却因一纸合同丧失了对自己“孩子”的抚养权。

目前她与蜂鸟音乐已持续进行了6年的音乐版权诉讼,且其长文称6年间从未收到过旧歌版税,被困在这场版权纠纷里6年后,她才终于通过我国《著作权法》法定许可制度及CASH公共播放权保留寻得了这次专辑重录并公开播放的契机。







然而,在邓紫棋宣布发布重录版本后,蜂鸟音乐随即在6天后声明称邓紫棋此举侵犯其对相关音乐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包括录音制作者权及词曲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要求邓紫棋48小时内下架歌曲。邓紫棋随后回应其重录行为合法,并要求蜂鸟音乐结算拖欠6年之久的音乐版税及解约前6个月左右的合法劳务费。



二、作品著作权与邻接权


(一)作品著作权

邓紫棋自15岁起便投身音乐创作,陆续推出《泡沫》《光年之外》等热门作品。这些歌曲包含词、曲(旋律)两部分,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分别以文字作品和音乐作品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从作品诞生之时起作品原创者就自动拥有著作权,无需履行额外登记手续。(根据《著作权法》第62条,在我国著作权即版权,下文不区分著作权与版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3款,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下文不区分音乐与歌曲。)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涵盖了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则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权利。著作人身权紧紧依附于创作者的人格与身份,具有不可转让、继承的属性,如署名权确保创作者能在作品上表明身份。而著作财产权旨在实现作品的经济价值,权利人可通过转让作品或授权他人使用作品来获取经济收益。目前双方对音乐作品版权的归属争议聚焦于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

(二)邻接权

蜂鸟音乐在声明中所说的邻接权也属于广义上的著作权,狭义上邻接权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附于著作权而存在,主要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对其传播行为产生的成果(例如以录音传播方式产生的录音制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在音乐领域,蜂鸟音乐作为录音制品制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44条,对其制作的邓紫棋歌曲的录音制品享有邻接权,包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录音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而表演者邓紫棋本人根据《著作权法》第39条对其表演也享有邻接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以及许可他人对其表演进行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等权利。



三、一首歌曲的著作权构成


一般而言,一首歌曲的著作权包含词曲部分的著作权、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的权利以及歌曲表演者享有的权利。

(一)词、曲著作权

词作者对歌词享有著作权,曲作者对旋律享有著作权。如果邓紫棋参与作词作曲,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歌词以及旋律部分拥有著作权。但根据邓紫棋长文透露,其与蜂鸟音乐签订的合约约定创作作品的版权归公司所有,那么词、曲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就会被转让给蜂鸟音乐。

(二)录音制作者权

录音制作者权一般归属于进行录音制品制作的主体,常见为唱片公司。例如,蜂鸟音乐在录制邓紫棋歌曲过程中投入资源,对形成的录音制品享有邻接权中的相关权利,如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录音制品并获取报酬。

(三)表演者权

歌曲演唱者享有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例如,邓紫棋作为歌曲演唱者有权表明自己的表演者身份,防止表演形象被歪曲,同时有权许可他人对其表演进行录音录像、现场直播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相应报酬。


四、一首歌曲涉及的作品著作权权利


(一)复制权

复制权允许权利人控制他人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为一份或多份。例如,蜂鸟音乐将邓紫棋的歌曲录音制作成CD,就是复制行为。若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复制歌曲用于商业用途,就侵犯了复制权。

(二)发行权

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蜂鸟音乐将制作好的CD推向市场销售,或者将数字音乐作品授权给音乐平台供用户下载,均属于发行行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发行歌曲,构成侵权。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音乐平台上邓紫棋歌曲的在线播放、下载功能,均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蜂鸟音乐指责邓紫棋重录歌曲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因便是歌曲录制之后在网络上进行传播需要信息网络传播权支撑。

五、权利人收取版税的依据及救济手段


(一)收取版税的依据

版税本质上是支付给权利人的报酬,作为使用歌曲的交换。如上文所言,一首歌曲的权利人不仅包括大众熟知的台前的歌手即表演者,还包括幕后的词曲作者和录音制作者。歌曲从创作到发行、传播的过程,涉及歌曲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表演、表演再被复制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不同使用场景,每一场景都基于对应的权利产生版税,不仅需要分配给歌手,还需要分配给词曲作者、唱片公司。

音乐版税通常分为几种不同类型:

机械版税:指歌曲被复制、发行时产生的版税。如CD录制,由于需要词曲作者授权复制,需支付报酬给词曲作者;又如演唱会CD贩售,由于歌手表演时需要用到唱片公司录制的歌曲伴奏,期间需要词曲作者授权录制歌曲、唱片公司授权录制演唱会所用的伴奏录音、歌手授权演唱会表演录音录像等,因此词曲作者、唱片公司以及歌手都有权参与版税分配。

数字版税:流媒体平台(如网易云音乐、Spotify)音乐播放、订阅等场景产生的报酬。

表演版税:当音乐作品被公开表演时产生的版税,如演唱会、电台广播、网络直播使用歌曲产生的报酬。

同步版税:音乐作品与影像、视频等内容同步使用时产生的版税,如歌曲作为影视剧中的插曲、广告配乐等产生的报酬。[1]

根据邓紫棋长文透露,虽然合约约定蜂鸟音乐享有合约期间邓紫棋创作歌曲的著作权(据蜂鸟音乐声明主张,包含词曲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但邓紫棋仍保留了收取报酬的权利。同时,邓紫棋作为表演者,依据表演者权有权收取相应报酬。因此邓紫棋仍有权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7款和《著作权法》第39条第3至6款规定的著作权人和表演者获酬权收取应分配给她的版税。

(二)收取版税的救济手段

在类似未收到版税的情形下,权利人通常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1.依据合同条款书面催告合约方(如经纪公司)支付

权利人可以审查合同中对著作权归属、利益分配(如版税比例、结算周期)、解约条件等关键条款,若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报酬,可向公司发出书面催告(如通过律师函形式),要求公司履行支付版税分成的合同义务,如公司逾期不履行可依据合同条款约定的解除条件(如有)或《民法典》第563条第3款主张解除合同。

2.通过调解中心、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调解

权利人还可以尝试联系通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居中调解,以达成支付版税分成的和解协议,针对和解协议还可以申请法院司法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保证协议的可执行效力。

3.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提起诉讼

如通过非诉手段无法解决纠纷,则建议权利人采取诉讼手段进行维权,但需注意在诉讼时效内提起(根据《民诉法》的规定通常在3年以内),超过支付期限3年以上的版税分成可能无法主张。

六、邓紫棋重录歌曲的法律依据


邓紫棋困于与蜂鸟音乐的版权纠纷6年后才重录专辑,原因在于此前她团队均为熟悉香港法律及普通法系的法律专家,对中国著作权法并不熟悉,直到一位精通中国著作权法的法律专家进入团队,以《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法定许可”作为突破口,才成功突破香港版权壁垒。

我国《著作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便是针对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制度。

邓紫棋的旧作大多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且邓紫棋长文称2023年时已采取存证措施,公证证明蜂鸟音乐除了《新的心跳》《童话休止符》两首歌曲,其他歌曲均未在首次录制时作出“禁止重录”的声明。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1条,此类声明应在作品首次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作出,事后声明不产生禁止效力。所以,邓紫棋在支付法定报酬的前提下,有权依据此条规定重录歌曲,即便她尚未拥有这些歌曲的完整著作权。

但需注意,法律实践中的录音制品通常指有体物,不包含数字音乐,而本次邓紫棋重录专辑仅通过网络发行,是否可以适用前述条款进行重录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和解释空间。但考虑到目前数字音乐市场已占据音乐市场的主流,为避免法定许可的立法目的落空,笔者认为应允许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适用延及数字版本。

七、邓紫棋将重录歌曲公开播放的法律依据


流媒体时代,信息网络成为歌曲最重要的传播渠道,然而法定许可主要针对“复制权”和“发行权”,是否涵盖“信息网络传播权”尚有争议,这意味着即使邓紫棋重录专辑,能否通过流媒体平台等渠道公开播放依然存在不确定性。

但邓紫棋14岁时加入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CASH)的举动又一次成为破局契机。根据协会规定,加入该协会后,她创作作品的“公开表演”“广播”“网络传播”等公开播放权交由协会代为管理,且蜂鸟音乐与邓紫棋的合约中也注明CASH所管理权利不属于蜂鸟。因此,邓紫棋旧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归属于蜂鸟音乐,尽管旧作著作权归属尚有争议,但在信息网络传播方面,邓紫棋通过CASH协会的管理授权机制,依然有合法依据将重录作品公开播放。

八、音乐人如何保护自己的作品


虽然邓紫棋依据法定许可制度成功重录专辑,但并不意味着她就此夺回了旧作的著作权,她与蜂鸟音乐的法律周旋与商业谈判依然会继续进行,“夺回孩子”之路依然在进行时。邓紫棋与蜂鸟音乐的版权纠纷,为音乐人保护版权提供了经验教训,警示音乐人必须保护好自己的作品。

(一)创作证据要保留

创作过程中的各类文件,如手稿、初稿、录音小样、创作思路记录等,都是证明作品创作归属的重要证据。建议音乐人建立完善的创作档案,妥善保存这些资料。同时,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云端存储、时间戳认证等,固定创作完成的时间和内容,日后发生版权争议时能够有据可依。

(二)合同签订要谨慎

在与唱片公司、经纪公司等签署合同时,音乐人务必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尤其要明确版权归属、版税支付方式、授权范围和期限等关键内容。合同中应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避免模糊表述,防止日后产生纠纷。

必要时,音乐人可聘请专业律师参与合同谈判和起草过程,律师能从法律专业角度,识别合同中的风险条款,并提出修改建议,保障音乐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规定要了解

音乐人可通过咨询律师等方法深入了解《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清楚知晓自身作为创作者和表演者享有的权利。明白在作品创作、使用、传播等各个环节中,法律给予的保护及限制。例如,了解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的条件,判断他人使用自己作品的行为是否合法。

此外,虽然仅依据法定许可无法夺回著作权,但可参考泰勒·斯威夫特的做法。泰勒与前公司同样陷入版权纠纷,为了夺回歌曲控制权,泰勒发起“Taylor's Version”计划,对旧专辑进行重新制作,以此降低旧版专辑价值,表明歌迷认可的是她本人而非旧版权,给版权方施加压力。经过多年的法律周旋和商业谈判,2025年5月30日,泰勒以3.6亿美元从前公司Shamrock Capital处买断了全部母带使用权,包括MV、现场视频、未公开素材等,成功取得了自己音乐的母带版权。

(四)专业协会组织可加入

像邓紫棋加入CASH协会一样,音乐人可考虑加入专业音乐著作权协会、表演者协会等组织。这些组织能在版权管理、维权、授权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比如协助音乐人管理作品版权,在侵权发生时代表音乐人维权,帮助办理作品授权等事宜,更好地保护音乐人的作品权利。

(五)商标权益要关注

蜂鸟音乐曾试图通过注册 “邓紫棋”“G.E.M.” 商标强化对邓紫棋旧作的控制,不过因违反 《商标法》 中禁止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的商标注册条款,其持有的 “G.E.M.”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音乐人应重视自己的姓名权、艺名等相关商标权益,预先注册相关商标保留控制权,防止他人通过商标注册等手段限制自己对作品的使用和传播。

(六)维权要及时,法律手段要善用

一旦发现版权被侵犯,音乐人要果断采取行动。

首先收集、固定侵权证据,如侵权作品的传播渠道、使用方式、获利情况等。邓紫棋就在2023年通过公证证实蜂鸟音乐未在首次录制时申明禁止重录,成为其重录专辑的有利依据。

其次,根据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可以先尝试与侵权方协商解决,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若协商无果,可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维权过程中,专业律师的介入能确保维权行动合法、有效,最大限度地维护音乐人的权益。


注:

[1]凯特-布鲁诺茨:《音乐版税:终极指南》,https://emastered.com/zh/blog/music-royalties。

邓紫棋重录歌曲事件为音乐行业从业者及广大创作者敲响了警钟,凸显了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重要性。通过对这一事件的法律解读,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音乐版权相关法律问题,在创作和作品使用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介绍


刘薇

律师助理

刘薇是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科和硕士均就读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拥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协助办理过合同草拟和审阅、知识产权管理和维权、民商事诉讼等事务。


李心雨

律师

李心雨目前是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能使用中文、英文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主要的法律服务领域包括知识产权类纠纷处理(如商标权侵权、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类纠纷)、知识产权交易(如知识产权尽调、知识产权协议审阅)、顾问单位的日常法律咨询等。她曾为多家国企事业单位、科技型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及诉讼代理服务。

李梦园

合伙人、律师、商标代理人

李律师在知识产权与公司商事领域拥有超过10年的经验,能熟练地用中英双语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民商事争议解决服务及日常咨询服务。李律师在涉外、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丰富经验,自从业至今在各级一二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类案件中担任代理律师,案件类型涉及各类著作权侵权纠纷、商标侵权纠纷、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专利侵权纠纷。李律师代理的典型案例包括但不限于台湾得力富诉未某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耶里夏丽诉北大纵横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研讨会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优秀案例)、金红叶纸业诉临沂金红叶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李律师担任包含国企事业单位在内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以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合规建议,为客户日常经营管理与公司治理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李律师曾作为专家顾问列席政府部门会议提供法律意见。

李律师自2016年起至今在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担任特聘讲师讲授民诉法、民法、行政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课程,2018年被聘为徐汇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知识产权纠纷特邀调解员,2020年被选为上海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干事,2024年入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员,2021至2022年均受邀至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为研究生授课,曾参与编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知识产权司法案例状态研究报告》、上海市律师协会特邀会员工作委员会主编的《公司法务实务操作指引》与《律师办理创业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操作指引》。2025年,李律师加入徐汇区“党心律动·护企出海公益法律服务团,护航企业国际化发展。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视为弼兴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如有任何问题,欢迎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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