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规 | 医药广告合规系列分论9
一. 法律规定
(一)违反条款
《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二)处罚依据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
二. 常见不合规情形
医疗器械广告(包括广告视频、网络购物平台的广告页面等广告形式)中未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字样和“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字样。
三. 典型行政处罚案例
1、
【沪市监宝处〔2023〕132023000514号】 2023/6/27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上海右榕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在网店内向消费者销售医疗器械医用固定带和医疗器械骨折固定夹板,页面内未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字样,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下架相关广告宣传,积极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最终被执法机构从轻处罚,罚款500元(广告费用1倍)。
2、
【沪市监浦处〔2022〕152022001211号】 2022/11/9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丝维亚(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京东网络平台销售医疗压力带,商品销售信息网页经多次更新始终未按规定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及“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最终被执法机构罚款1600元(广告费用2倍),并被要求在“京东”平台其官方旗舰店上发布公开更正声明,持续时间为 550 日*,版面面积不小于涉案违法广告版面面积。
*执法机构往往会根据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来作为要求当事人在相关平台发布公开更正声明的持续时间。
3、
【温市监处罚〔2024〕1061 号】 2024/7/28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温岭市新河启康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发布关于治疗仪(属于医疗器械)的三种类型的广告(广告牌、广告卡片、广告视频),上述所有医疗器械广告均未经审查也未标明“请仔细阅 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字样,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最终叠加其它违法行为共被罚款5323.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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