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规 | 医药广告合规系列分论7

一. 法律规定

 

(一)违反条款

违法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二)处罚依据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 常见不合规情形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

1.   “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的词语;

2.   “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

3.   “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4.   “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

5.   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的内容;

6.   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等内容。

 

三. 典型行政处罚案例

 

1、

【沪市监松处〔2024〕272024004614号】 2024/10/15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店铺出售医疗器械宣称 “30天试用”,最终因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被罚款2000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2、

【沪市监浦处〔2024〕152024005581号】 2024/10/10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京东店铺上宣传其医疗器械美瞳产品“MAXONE美瞳日抛酸 Q 系列 10 片装”时,使用广告用语“热卖花型推荐”,最终因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被罚款1000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3、

【沪市监松处〔2024〕272024000033号】 2024/5/24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销售医疗器械,宣称“不含糖皮质激素类物质,很安全”、“安全放心”,在推文中附有微店商品购物链接。最终,当事人被罚款2000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4、

【沪市监青处〔2024〕292023004340号】 2024/2/4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宣传“氧浓度实时监测供养安全有保障”,最终被罚款20000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5、

【沪市监嘉处〔2021〕142021001036号】 2021/10/13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销售医疗器械,在广告中宣传 “临床合作医院:瑞金医院、华山医院”,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最终叠加其它违法行为被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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