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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弼兴案例】最高院终审判决发布:弼兴成功代理食品保健品领域专利侵权纠纷再审案
2023-02-14 16:35:38   

案件简介
近日,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再367号”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原告山西瑞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山西瑞芝”)起诉的裁定。我所律师薛琦、王卫彬、李梦园、陈卓作为再审申请人威海华芝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威海华芝”)、烟台圣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烟台圣芝”)的代理律师,在该案件中获得了胜诉,撤销了二审判决中高达1080万元的赔偿。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5日,山西瑞芝作为原告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威海华芝、烟台圣芝侵犯专利号为“ZL200810080268.5”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而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二审判决再审申请人向山西瑞芝赔偿1080万元。
 
2019年12月19日,我所律师作为再审申请人威海华芝、烟台圣芝的诉讼代理人,针对二审判决,以下述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一审法院认定的涉案产品的生产工艺严重缺乏证据证明;2、二审法院刻意排除了再审申请人提供的用于证明生产者的证据、未组织质证,严重剥夺了再审申请人诉讼权利;3、二审判决赔偿数额确定的相关计算依据缺乏证据证明,且涉嫌伪造。2020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
 
同时,我所律师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20年8月21日获得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于再审的庭前询问中,我所律师用有力的证据和严谨的叙述阐明事实情况,得到了法庭的支持。2021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山西瑞芝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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