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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弼兴法谈】疫情影响下商标期限管理自查清单
2020-02-12 12:09:28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团队、商标版权部

企业法律顾问团队负责人:薛琦、李梦园

商标版权部负责人:尤佳、王卫彬、赵禹涵、周秦红

今年的春节疫情影响下始料未及的长假,是否让你在居家百无聊赖中已忘记今昔几何?可对于广大商标实务工作者来说,期限是我们的生命线,忘了周几可以,deadline不能忘。为了迎接即将而来的复工,本所律师精心为企业准备了开工福利《商标期限管理自查清单》,以供企业核查并防范风险。
期限类型 时间 自查清单 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注册有效期 10年 2010年1月注册的商标是否已经提交续展申请?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商标注册续展宽展期 6个月 2009年7月注册的商标是否已经提交续展申请?
(如未续展,可适用宽展期进行续展申请)
《商标法》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请求优先权期限 6个月 是否有2019年7月已经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需要在国外申请或已经在国外申请需要在中国也进行申请的情况?
是否有商标已经在2019年7月起的展会首次使用但还没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况?
《商标法》第二十五条
《商标法》第二十六条
《巴黎公约》
各类复审期限 15日 2019年12月下旬起收到商标局的驳回、撤销、不予注册等官方文件?
是否需要提交复审?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商标异议期限 3个月 根据情况核查是否有他人在2019年10月起获得初审公告的商标申请需要提起异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异议答辩期限 30日 2019年12月下旬起是否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并尚未提交答辩的情况?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被他人撤三后提交使用证据期限 2个月 2019年11月是否收到“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并尚未提交答辩的情况?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撤三复审/无效宣告起诉期限 30日 是否有2019年12月收到的驳回复审决定书,撤三复审决定书,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并需要提交行政诉讼的情况?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缴纳商标官费期限 15日 是否收到商标局发出的缴费通知书尚未缴费的情况?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电子送达各类商标官方文件的日期,以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即电子形式收到的官方文件可以在上述期限上再加15天的邮路来计算最后期限。
 
对照上表中的自查清单内容核查后若确有商标期限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内到期,也不用担心。如果商标期限届满日在春季假期的,期限可以顺延至2月3日;如果商标期限届满日在2月3日之后,但仍存在障碍无法办理商标业务的,可以申请权利恢复。

具体依据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第350号)》(下简称公告),公告规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各类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的,期限届满日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春节假期的安排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根据国务院规定,春季假期顺延至2020年2月3日,故商标期限在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顺延至2月3日。

但很多地区2月3日之后仍未复工,或仍处于疫情监管防控措施中,对类似此种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其中“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开始住院、隔离,或者因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办理商标业务之日。“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疗、隔离结束,或者所在地区开始复工、人员管控结束之日。如上海市规定的复工时间是2020年2月10日,上海市的企业可以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证明材料。除此之外,任何存在障碍妨碍正常办理商标业务的情况均应及时保留证明材料,以备向商标局说明时提供。
  • 相关依据
  1.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 《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3. 《商标法》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4. 《商标法》第二十六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5. 《巴黎公约》规定了对专利(和实用新型,如有的话)、商标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此项权利意味着,申请人在首次向缔约国中的一国提出正规申请的基础上,可以在一定期限(专利和实用新型是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是六个月)内,向任何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在后申请的日期将视为与首次申请的日期相同。
  6.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7.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8.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9. 《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10.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11.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
  12.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3.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商评委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4.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被异议人对商评委的商标异议复审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5.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6.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申请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的,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
  17.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第350号)》
http://www.sipo.gov.cn/zfgg/1145684.htm
  1. 与疫情相关的办理商标业务期限相关问题解答
http://sbj.cnipa.gov.cn/gzdt/202002/t20200206_3111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