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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进入日韩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的申请人信息的若干注意事项
2019-06-18 13:13:18   

作者:苏婉芳  涉外专利部

众所周知,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大部分为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由于从提交PCT国际申请到实际进入国家阶段有较长的一段时间,不少申请人在决定进入国家阶段之前会发现企业名称、注册、经营地址已经发生改变。针对这些情形,考虑到国际阶段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的手续简单,且费用低廉(不涉及官费),一般建议申请人尽量在国际阶段完成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即,在30个月届满之前向国际局提交变更请求。根据目前的实务经验,此方式为绝大部分申请人接受。
 
根据办案经验,日本特许厅(JPO)和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对申请人的著录项目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具体而言,所有首次在日本和韩国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均需向JPO和KIPO申请“申请人代码”。此代码下记录了申请人首次向JPO和KIPO提交专利申请时填写的英文地址及申请人英文名称。此后,同一申请人再向上述两局提交申请时,境外代理机构在相应请求书中填写申请人代码即符合形式要求。若首次提交申请后,申请人的地址或名称发生了变更,则需要向专利局申报及时更新信息,并按审查员的要求提交变更所涉及的证明文件。
 
因此,针对有意进入日、韩两国的国际申请,若非必要,笔者建议申请人在国际阶段的著录项目信息应尽量与之前已经进入日、韩两国的申请人的信息保持一致。若不一致,尤其是当著录项目涉及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及地址信息,在办理进入手续时会被审查员要求提供相应变更的证明文件(部分证明文件需要提供公证件),从而产生种种困难。特此提供下述案例,提醒申请人关注。
例:申请人在提交第一件PCT国际申请时使用的地址为:中国上海市XXXXXXX四楼201室,该PCT国际申请进入了韩国。由于疏忽,申请人在提交后一件PCT国际申请时,在申请人地址中遗漏了四楼201。在该后一件PCT国际申请办理进入韩国国家阶段手续时,由于申请人早前在KIPO系统登记的地址与该后一件PCT国际申请中申请人的地址不一致,韩方要求申请人出具地址变更的证明文件。
    PCT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地址和申请人在KIPO登记的地址实为同一地址,仅仅是细微的不同(遗漏了楼层)。此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选择:
 
  在自PCT国际申请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向国际局提交变更请求,更正PCT国际申请中申请人的地址,增加遗漏的“四楼201室”,使其和申请人之前登记在KIPO的地址保持一致;或
•    在国际阶段不提交变更请求,直接以新地址办理进入韩国国家阶段手续。
 
针对第二种选择,在此PCT申请进入韩国国家阶段时,审查员将会核查申请人地址。若审查员认为地址的细微不同可以忽略不计,则申请即可通过初步审查。届时,此申请的申请人地址仍旧沿用其早前登记在KIPO的地址。但若初审审查员标准较为严格,认为申请人地址发生了变更,则申请人将收到《补正通知书》,并被要求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提交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此时,国际申请30个月的期限可能已届满,申请人无法再向国际局提交变更请求。答复《补正通知》时,申请人可以选择:
 
  更新登记在KIPO的地址 - 出具《公司身份证明》公证件一份。此证明上写明公司地址已变更为该PCT国际申请中的地址,并由公司法人代表在公证员面前签字;或
•    不更新登记在KIPO的地址 - 出具《修改地址确认书》公证件一份。确认书中写明该PCT国际申请中申请人的地址已经变更为韩国特许厅的地址,并由公司法人代表在公证员处签字。
 
针对上述类似情形,JPO不强制要求申请人更新地址信息,且更新地址的手续较为简便。如需要更新,只需提供新的信息并支付小额境外律师费即可。
 
综上所述,为了替申请人优化海外专利申请流程,并尽量避免由于额外手续而产生境外律师费用和沟通成本,笔者建议委托方在提交PCT国际申请时,注意核对申请人的英文信息。具体归纳为以下三点:
 
申请人的英文地址应当与中文地址保持完全一致,尤其应当避免遗漏中文地址中的楼层、区的英文翻译。
一旦申请人确认了自己的英文地址,除非出现地址确实变更的情况,针对同一申请人的PCT国际申请,尽量沿用同一英文地址。
•    企业营业执照上体现的地址或实际办公地址均可用于海外专利申请。目前,海外专利局并无针对此项有明确规定。
   
希望上述分享能够为中国申请人向日韩两国申请专利时提供参考,作为任职于代理机构的流程从业人员,为申请人优化海外申请流程贡献绵薄之力。若有不当之处,敬请读者和同行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