弼兴成功代理贵州茅台、上海天臣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2018-01-19 09:03:47   

        ​近日,我所代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天臣防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收到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情回顾:
  黄某为专利号为“200910112233.X”,发明名称为“一种融合射频电子标签制备工艺的射频电子防伪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16年10月18日,黄某向厦门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酒厂”)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茅台酒厂和上海天臣防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弼兴律师事务所进行应诉,并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我所主任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人薛琦,电学部主管、专利代理人罗朗以及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人杨东明代理该无效宣告请求,经过检索及分析,于2016年12月5日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6年12月23日补充提交了无效理由和证据,之后在2017年4月28日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召集的2017年5月4日举行的口头审理。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案件结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344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代理经验总结:

  1、本案的关键点之一在于无效证据的检索,尤其在于如何获取公开了涉案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证据。在该无效宣告程序中,我方提出的关键性无效理由之一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所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准备阶段,我方代理人对于证据的检索和获取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并且当最初的检索结果不够充分时,代理人没有放弃,及时调整了检索策略,修正了检索关键词。经过了缜密的补充检索,终于获取了更为充分有力的证据,此时代理人如获至宝,以此为基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2、本案的关键点之二在于对检索所得证据的深入分析。公开了涉案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证据虽然获取到了,但是这份证据是份专利文件,篇幅很长,而公开了涉案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的段落很短,并且不是这份证据的重点内容所在,需要代理人在仔细阅读之后,结合自己对涉案专利的理解、对这份证据上下文的理解以及对本领域常识的理解,才能够准确定位并确信该段落确实能够被认定公开了涉案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所以,如果不能慧眼识珠,也很有可能对这份关键证据视而不见,那么无效宣告决定可能就是另外一个结果了。
        3、本案的关键点之三在于对证据如何进行结合从而论述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涉案专利于2009年申请,经过了答复第一次、第二次审查意见书,并且经过了复审请求程序,最终于2015年获得授权。授权的专利文本共有7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因为经过多次修改,其包含的技术特征已经很多,保护范围相对很小了。所以,针对独立权利要求,主张这么多的技术特征被证据公开是很困难的。但是我方代理人还是从检索出的多份有力证据中,找出了三篇最为有力的证据进行组合,从而尽可能地通过这种组合将其独立权利要求的多个技术特征公开,并且详尽深入地论述了三篇证据如何进行组合,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最终说服了合议组,得到了一份宣告其7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
        在知识产权越发受到重视的今天,专利已经成为各专利权人保护创新成果,提升竞争力的利器,专利质量也成了彰显创新驱动发展质量效益的核心指标之一。为企业服务,推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一直是弼兴砥砺前行的动力。多年以来弼兴也一直践行自己的承诺,积极开展各类知识产权培训,每月都会举办免费公开的对外公益讲座和知识产权交流沙龙。作为一支沪上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知识产权服务团队,未来弼兴将继续致力于推动中国科技文化法律的振兴,为中国知识产权发展贡献出强大的弼兴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