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老机构最新政策
2015-05-04 13:59:44   

--作者:许更

      中国社会的老龄化问题正日益加重。据官方预测,2015 年中国 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 2 亿 2 千万,而在未来的 40 年内,预计这一数字将增加到5 亿。为了缓解人口结构的老龄化给社会带来的诸多问题,中国政府正着手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推进相关社会服务业的对外开放。近日,中国商务部和民政部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之事宜发布了联合公告(商务部公告2014 年第 81 号)。
现就该公告的目的以及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1.目的
​      中国政府试图通过该公告的公开发布来吸引外国投资者在华独资、或与中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其能够依法纳税、合规经营的前提下,保证其合法权益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公告鼓励外国投资者从事与养老服务有关的境内投资,鼓励其发展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经营,并开发优质的养老机构品牌。尤其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的企业化改制,只要在其改制过程中能够妥善处理职工利益维护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问题。
 
2.优惠措施
​      为吸引外国投资者的来华投资,公告向外国投资者承诺:其在华设立的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将与国内资本投资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这些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
 
3.设立手续
​      设立手续大体上分为三个步骤:
 ​      (1)外国投资者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向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包括:(a)设立申请书;(b)情况说明(有关场地、安全、医护等内容);(c)有关的合同、章程;(d)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委派书;(e)外国投资者从业经验的有关说明及证明文件,或聘用具有养老服务业务管理经验的管理团队的说明文件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被要求在受理之日起 20 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2)在获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后 1 个月之内,外国投资者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      (3)企业注册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如果其业务范围中包括医疗卫生服务的,还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长期以来,针对外资进入国内的养老服务业市场之事宜,中国政府一直没有采取的积极的推进政策。因此,尽管过去也曾经发布过相关政策允许外资进入,但优惠措施有限,所以实践中很少有外资投资国内养老业市场的成功案例。但本次公告的发布与过去明显不同,其给与的优惠措施明确且广泛。这表明在承受社会老龄化所带来的巨大压力的情况下中国政府积极寻求外资介入的开放态度,同时也意味着外资进入中国养老市场的商机已经成熟。养老服务业涵盖老年人衣食住行、生活照料、用品生产、医疗服务、文化健身娱乐等多个领域,涉及面广、产业链长、发展潜力巨大。而中国国内的传统养老服务产业,限于其资金的短缺或经营管理模式的陈旧,很难有重大的商业作为。相比而言,外商就可以发挥资金、品牌、经验等这些优势,把该产业做大做强,从而促进中国整个产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同时,外商通过在华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也能够抓住难得的商机,取得巨大的经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