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高通公司垄断行为的处理
2015-05-04 14:05:33   

--作者:许更

        近日,中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针对美国高通公司(以下略称“高通”)在华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之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责令高通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处2013 年度其在华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合计60.88亿元人民币(约近10 亿美元)。

        2013 年11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接到多家中国企业和多家在华外资企业举报后,启动了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经过对数十家国内外手机生产企业和基带芯片制造企业进行调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取得了高通实施价格垄断等行为的相关证据。其后,在听取了高通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之基础之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就其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中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进行了研究论证。最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确定高通在CDMA、WCDMA、LTE 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其实施了以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1)高通在进行专利许可时坚持按手机整机的批发净售价收取专利许可费;(2)高通拒绝像被许可企业提供专利清单,而其一些过期专利也一直包含在许可专利的组合中并收取相应的许可费。(3)高通要求被许可企业将持有的相关专利向其进行免费反向许可,拒绝在许可费中抵扣反向许可的专利价值或提供其他对价。这些因素的结合导致其许可费不合理的过高。

        2.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必要专利许可。在专利许可中,高通将性质不同的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对外进行一揽子许可。即,其利用在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的将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进行搭售,一部分被许可企业被迫从高通公司获得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3. 在产品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高通将与其签订专利许可协议和不挑战其许可协议的有效性作为被许可企业获得其产品(基带芯片)供应的条件。如果其未签订包含了以上不合理条款的专利许可协议,或者被许可企业就专利许可协议产生争议并提起诉讼,高通均拒绝向其供应产品基带芯片。由于高通在该产品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些被许可企业对其产品高度依赖,一些被许可企业被迫接受高通不公平、不合理的专利许可条件。高通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阻碍和抑制了技术创新和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和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规定。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高通公司能够配合调查,主动提出了一揽子整改措施。这些整改措施包括:(a)对在中国境内使用而销售的手机,按整机批发净售价的65%收取专利许可费;(b)向被许可企业进行专利许可时,将提供专利清单,不得对过期专利收取许可费;(c)不再要求被许可企业实施免费的反向专利许可;(d)在进行必要专利许可时,不得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必要专利许可;(f)销售产品时不要求被许可企业签订包含不合理条件的许可协议,不再将不挑战其专利许可协议的有效性作为向被许可企业供应产品的条件。高通公司同时表示,将继续加大在中国的投资,谋求更好的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高通提交的一揽子整改措施表示认可,并对高通公司在中国持续投资表示欢迎,并支持高通公司对使用其受到专利保护的技术收取合理的专利费。但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判定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深,持续时间长。为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在责令高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对高通处以2013 年度在中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