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独资医院在华设立的许可试点
2014-09-30 13:55:34   

       2014年7月,中国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卫生与计生委”)、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中国一些地区设立外资独资医院。此通知打破了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对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医院的限制政策,具有很大的意义。现将其具体内容介绍如下。
  1. 许可的地区
       共在7个省(市)地区试点,许可设立外资独资医院。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但是,就中医类医院,在上述7个省(市)内只允许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投资者进行设置。
如上述7省(市)试点成功,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立估计很快会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许可。
 
  1. 设立的资格
       申请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当然,拟设立的外资独资医院必须符合中国国家所规定的有关医疗机构的法律法规,包括执行临床诊疗规范和其他各种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等。
 
  1. 审批的手续  
       境外投资者应该向拟设立外资独资医院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就此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然后将其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如通过,则进入下一环节,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再依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如再通过,则许可设立。
 
  1. 实施的办法
       上述7个省(市)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将本着逐步开放、风险可控的原则,制定各自具体的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试点实施方案,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资独资医院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试点实施方案在执行前需要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商务部。
       早在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有关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然而,该通知一直未能真正的具体实施开展。当前,在华的外资医院大都是中外合资的形式,且所占出资比例极小。在全国2万多家医院中,中外合资的医院不过两百余家。而真正的外资独资医院目前仅有两家,一家为台资独资、另一家为港资独资。近期,有报道一家德国企业正申请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外资独资医院,如顺利获得审批,其有望成为除港台资本外在华外资独资医院的第三家。
       长期以来,“看病贵、看病难”,且“医疗服务水平差”等一直是困扰中国社会的严重问题。中国政府之所以允许外资独资医院的在华设立,就是为了提高国内医院的整体医疗水平,尤其是要引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以及医学技术和先进设备等资源。
       当然,允许外资独资医院的在华设立,不意味着能够在短时间内缓解上面所说的“看病贵,看病难”等问题。首先外资医院的设立是以盈利为目的,其收费较高、不可能提供基本医疗,只有具有较高经济实力的人才有能力享受外资医院的高端服务,而普通人从外资医院的设立中得不到具体的好处。
       就在华外资医院本身而言,其与中国民营、公立医院相竞争,存在一定的劣势。如,外资医院难以进入医保体系,这会让其患者群大幅缩小,仅局限于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富人和拥有商业保险的外企员工。还有,外籍医师在华执业的种种限制也是影响因素。根据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的相关管理办法,外籍医师在华只能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和治疗业务活动。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必须重新办理注册。这对外籍医护人员的聘用将是一大障碍。另外,外资医院很难享受与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也不可能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其经营成本压力较大。
       因此,要想使外资医院在华业务得到顺利发展,国家必须进一步在金融、土地、保险等诸多领域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保证其得到与国内的公立、民营医院公平竞争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