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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欲诉于正 剧情相似是否侵犯著作权?
2014-05-22 09:53:23   

       琼瑶指责电视剧《宫锁连城》编剧于正抄袭事件升级。近日,琼瑶发布声明称,决定委托专业律师起诉《宫锁连城》方侵权,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此前,琼瑶曾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公开信,举报于正担任编剧的“宫”系列第3部《宫锁连城》抄袭其作品《梅花烙》,两剧存在多处相同剧情,并要求停播《宫锁连城》。对此,于正发文予以否认,称只是一场巧合与误伤。此事在影视界和法律界引起广泛讨论。
       文学艺术作品因抄袭引发侵权诉讼并不少见,如电视剧《梅花档案》诉电视剧《凤凰迷影》侵权、小说《圈里圈外》诉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等,尤其是随着近年来影视产业的快速发展,剧本以及影视剧作品的抄袭之争更是层出不穷。文学的发展离不开借鉴与创新,在这类纠纷中,借鉴与抄袭的界限在哪里?抄袭多少构成侵权?作品中的故事架构、人物背景、个别剧情近似是否构成侵权?现行著作权法对这些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范,在影视界与法律界引发激烈争议。本期版权沙龙以《宫锁连城》涉嫌侵权案为切入点,通过采访多名学者、法律人士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1 作品相似是否构成侵权?
       傅钢: 琼瑶与于正之争,后者的剧本是否涉嫌侵犯著作权,需要对比两部剧本的相似度。根据“接触+相似-合法来源”这一公式可以判断作品相似是否构成侵权。对于该案,以我目前收集到的信息,从定性角度认为应该构成侵权,从定量角度,究竟多大程度上构成侵权需进一步考量。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作品独创性高低不是判断其是否侵权的核心要素。如果构成侵权,被告作品独创性高可能侵犯原告的改编权;独创性低可能侵犯原告的复制权。
       邱鹏飞:我国法律对抄袭没有量化标准。同时,目前国内编剧创作不能闭门造车,需要看大量的同类型影片、文学作品,通过学习才能讲出好故事。此类纠纷的出现也让他们很困惑,不知如何区分借鉴与抄袭,希望对此类案件判决时能考虑我国文学创作的现状。
      刘一舟:著作权侵权主要要素在于接触。如果没有接触,不同的两个人分别创作的作品几乎完全一样,也不会构成侵权。有些电视剧作品虽然标注有“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的字样,但如果明知有“雷同”仍出现“巧合”,这就涉嫌抄袭了。
      张广良:在此类纠纷中,如果原告的作品创作在先,已经发表了,只要能证明其完成或者发表在被告的作品之前,基本可以满足接触的要件。有些情况下,接触不需要证明,如果两部作品达到惊人的相似,甚至错误都一样,法官可以推定有接触。对于剧本,是不是有实质性相似可用查重软件,方法很简单,但是真正判断起来有难度,很多时候法院需要借助于鉴定机关。
      张晓津:在这类案件中,原告需要拿到在先出版的作品,进行大量的比对,这非常复杂。抄袭多少算侵权,要根据个案进行判断。
       2 故事情节能否获得保护?
       张广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或者表现形式,而不保护作品所体现的思想。而在涉及电视剧、剧本的抄袭纠纷中,经常涉及的是故事情节、人物形象,或者故事的发展脉络等。在司法实践中基本形成一些规则,比如故事的情节,要是大而化之的故事情节,是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如陈世美和秦香莲的故事;如果故事情节本身有很高的独创性,包括人物的形象有很大的独创性,就需要进一步探讨。如在《圈里圈外》作者诉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侵权案中,后者的很多人物形象包括对白完全抄自《圈里圈外》。在此案中,法院判决郭敬明构成侵权,赔偿20万元,并且登报赔礼道歉。
      刘一舟:表达与思想可以互相转换,两者是相对的。哪些作为表达,哪些作为思想?每个案件根据情况不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小说、电视剧这一类作品,最吸引观众的并不是某一个桥段或一句话,而是整个故事脉络和情节,这是最能体现作者独创性的地方,也是一部作品最具有价值的地方。因此,文学和影视作品中的故事结构发展、结构脉络等也是最需要著作权法保护的。
       张晓津:在一些案例判决中,如果涉及到人物情节、故事发展脉络,以及一些具体细节相似,是否构成抄袭有很大的争议,这里面可能有很多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合理借鉴与抄袭的界限是什么,很难进行量化。
      黄武双:通常说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但保护表达不仅局限于文字表达,作品中情节人物关系如果确实有特殊的地方,也是具有独创性的。
      傅钢:在很多情况下,实务界都将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误认为只是“表达的形式”而不是“表达的内容”。这种误认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用作品的表达内容,只要其采用了不同的表达形式就不侵权。按照这一说法,那么任何小说、影视剧,用同义词替换的方式抄写一遍,或改变成其他形式(如漫画、游戏等),都不构成侵权。用归谬法即可证明该说法的错误性。著作权法中的演绎权控制的正是用不同的形式表达不同的内容,上述说法会使演绎权失去意义。所以,对于小说而言,与思想相对应的表达不仅仅包括“表达的形式”,也包括“表达的内容”。两者均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小说这类特定的文学作品而言,一般都会有一个大主题,这类主题当然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同时,小说中也会有支撑这个主题的各种细节描写,这种描写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然而,小说中处于主题和细节两者之间的内容,包括人物、人物之间的关系、故事事件、故事顺序等,属于思想还是属于表达,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是此类案件的一个重点问题。判断小说、影视剧是否侵权时,我认为,如果故事的情节,包括事件的顺序、角色人物的交互作用和发展足够具体,则属于表达的范畴,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圈里圈外》作者诉《梦里花落知多少》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判决书中对此有经典的表述。
       3 避免纠纷引导良性发展
      刘一舟:目前,国内雷同剧大量存在,播放机构、电视机构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不能以商业利益为唯一准则,如果对于抄袭明显的作品不投资,这种情况自然就会有所好转。
       黄武双:在美国,虽然也有很多模仿的影视作品,如《007》之后出现很多类似影片,但这种模仿没有影响到整个好莱坞电影产业的创新,因为美国影视剧有强大创新力,所以能够在全球市场上占有大量的份额。只有不断创新,影视产业才能健康发展,而我国影视剧创新乏力,很多影视作品依靠模仿生存。
      傅钢:琼瑶与于正之争非常具有代表性。美剧、英剧内容与表达具有多元化,因而能产生大量类型丰富的精品之作。而目前国内影视剧抄袭乱像非常严重,电视剧剧情严重雷同,这一问题也出现在游戏领域,包括网页游戏、手机游戏等类型匮乏,原因就在于国内严重缺乏创新,导致同质化严重,造成资源浪费。如果能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去引导整个行业走向,从产业的角度鼓励多元化,鼓励原创,我觉得是非常有意义的。
来源:http://www.iprchn.com/Index_NewsContent.aspx?newsId=72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