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注册商标
2013-03-16 15:23:20   

一、申请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2、《商标代理委托书》
3、对被撤销商标使用情况的调查说明
 
二、申请程序
商标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销申请后,限商标所有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三年内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证明,商标局将撤销该注册商标。
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申请规费
撤销:人民币1,000元